- UID
- 217999
- 帖子
- 298
- 主题
- 148
- 注册时间
- 2011-5-25
- 最后登录
- 2012-9-12
|
作为《暂行规定》的“修订版”,外资并购新规草案无论容量、条数,都超越原规则一倍有余。 从结构上看,新规草案更具框架性,分为总则、基本制度、审批与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反垄断审查、附则等。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即有三节23条,尤显重点,其中涉及股权并购的前提条件、申报文件和程序、对于特殊目的公司(SPV)的特别规定等。 ◆“红筹”模式返程收购,即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境内关联公司的,须报商务部审批;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导致在相关行业处于主导地位、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或者可能存在其他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有双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最终控制人,并就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允许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并购境内资产和公司,使跨境换股不再是过去的个案审批,而是支付对价选择之一。支付手段更加灵活,可以是外汇,也可以是人民币资产; ◆将离岸SPV环节纳入审批,这使得外资以股权方式或者SPV返程收购,如果不在八个月或一年内拿到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股权交易就可能被强制取消或终止; ◆SPV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境内主体所实际控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这就把以SPV来规避境内税收、外汇等管制的假外资模式排除在外; ◆加强了境内公司海外上市融资的监管。从原来的发行上市监管发展到境外发行上市、上市融资、资金回调等全过程监管。加大了监管力度,海外上市后的30天内,必须向商务部报告融资调回计划,体现了对境外资金进入中国加强控制;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公司的企业性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