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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新规的中性色彩

从年初各界掀起"外资扫荡式并购"的讨论高潮,再到徐工收购案引发余热至今的博客口水战,即使在前一段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颁布之后,关于外资并购涉及经济安全的争论不但没有熄火的迹象,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蔓延之势。
近期,连压力锅行业和百货业的相关外资收购案,都已经成了外资并购可能造成垄断影响市场生态的讨论热点。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六部委关于外资并购的新规,本质就像一个试图用新规画方形的过程:只是从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向给外资并购行为圈出了一个立方体空间,并未对一些有争议的标准明确和细化。
六部委关于外资并购的新规之所以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原因至少有二:一是在当前中国国内"外资斩首式并购"大讨论如火如荼、数个具有代表意义的外资并购正处于胶着状态等背景之下,各方试图从其中找到未来政策风向标;二是该新规首次允许外资企业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将对未来的外资并购行为和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从新规内容本身的实际影响来看,或许后者的历史意义要远大于前者。毕竟抛开各种人为的因素来看,新规本身在涉及外资并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问题上更多是呈现出中性。
程序和说明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主旨,而处于各方关注焦点的垄断问题,不仅是一个程序问题,更是一个垄断行为的判别和界定问题。从目前来看,这个问题不仅此次的并购新规不可能有所突破,即使被各方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在这个问题上也将遭受捉襟见肘的尴尬。《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或者"经济基本法"的美誉就足以说明,框架性和纲领性才是《反垄断法》的属性。
要想将抑制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由纸上纲领在现实中"落地生根",并购可能导致垄断的相关评估标准和评估细则是关键,这不仅是一个具有确定性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具有不确定性的经济问题。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中国目前的大型并购案绝大多数都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问题。在《国资法》制定10多年至今还未有出台迹象的背景下,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还将争议下去。再加之国有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历史债务生成原因、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和GDP数量等因素,决定了中国的大型企业的并购问题远比国外成熟市场经济体中的并购要复杂。
中国的并购法体系刚有"小荷才露尖尖角"的迹象,离瓜熟蒂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对于外资并购而言,新规迈出了完善并购法体系的探索性一步,虽然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本身所能解决问题的实际作用不能被盲目高估,但这毕竟也是一个开始的标志和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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