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217792
- 帖子
- 224
- 主题
- 173
- 注册时间
- 2011-5-24
- 最后登录
- 2012-9-12
|
日前,4名中关村证券的中小股东委托律师,状告北京证监局,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 细察中关村证券中小股东从入股到公司被清算的经历和处境,可以发现,从投资伊始,中小股东们就陷入了无形泥沼。 “中关村重组招股时,隐瞒了估计将近10亿的窟窿;公司成立后,我们中小股东连真实的财务报表都要不到,根本影响不了公司经营,对情况的了解基本来自于媒体报道;证监会组织托管后,我们本来欢欣鼓舞,可是托管组根本不和我们对话,我们还是‘聋子’;在中关村证券、科技证券和广东证券基础上成立的安信证券和我们有什么关系,我们也不知道。”股东对记者说。 “这就是中小股东的悲哀和命运?”股东们提出,自己应当享有“对投资公司的知情权,并且对公司的清算和下一步处置有参与权”。股东表示,在掌握充分事实材料后,会考虑是否对公司进行自救。 “糊涂”入股 2000年,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批示,同意由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组汕头证券的基础上,设立中关村证券公司。 2001年1月15日,中关村科技向国内法人机构发出《招股要约书》,9月,中关村证券成立,包括原汕头证券10家出资人和21家新出资人,共31家股东,注册资本15.4亿元,法人代表段永基。 “走到今天这一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关村证券募股书隐瞒了其前身汕头证券的大笔资金黑洞。” 大约在两年前,股东意识到重组之时就存在资金黑洞,多次要求披露真实的财务数据,但始终没有得到准确数字。 经过多次争取,股东才了解到汕头证券的一些情况,从方方面面汇集到的信息和材料估计,汕头证券的窟窿高达将近10亿。 对此招股书仅仅在第六页上笼统含糊地提到,“由于历史原因,汕头证券在以往的经营中也出现了问题。突出地表现为资本充足率低、负债比例过高、资产流动性差、盈利能力下降、占有了部分客户保证金,以及由于管理上的问题而形成了一批不良资产。” 至于在投资时有没有调查过原汕头证券的情况?股东说,一来是当时律师见证一点都没有提过去。二来“证券公司是要由国家工商局、中国证监会进行资格审查的,重组也要经过审批。如果对这些权威机构我们都产生怀疑,国家机关的公权性又在什么地方?”股东认为,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审核,其实是一种无形的保证。 如果存在窟窿,那么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该拿出来补足,但是“我们的注册资本金一直是15.4亿,最后我们相信了审计报告,相信了我们的执照,相信了我们的监管部门”。 陷入泥沼 “我们相信了监管部门,相信了段永基,相信了会计事务所的报告,相信了公司治理结构,希望独立董事能够秉公办事。”但最后股东发现,这些“相信”无一例外地回报给他们失望。 股东们痛陈了中关村证券走向死亡的六大罪魁祸首。 首先,段永基担任的董事长严重失职。 “我们中小股东感觉他根本没把精力放到公司的经营中来,很多事他都推说不知道,并认为文件他没签过字就可以不负责任”。 其次,公司高管和要岗人员严重失职,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和风险之后相继离去。 主管投资的高管刘书2005年突然去向不明,没有任何人和股东通报;而主管财务的李梅,则于2006年春节中关村证券被托管前失踪。对此,公司没有任何防范措施。 再次,监事会“也没有认真深入到公司的经营中去研究问题,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没有负起应尽责任。” 此外,“为什么我们中小股东在公司遭到清算时才知道自己的投资出现这么重大的风险?”股东说,“在原来历次开股东大会时,给我们报的账全是盈利,只是在最后一两年突然提出亏损,以前的文件可都是获得证监会准入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和会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独立董事也难逃其责。“我们小股东不可能在董事会争得一席之地,更多的希望落在独立董事身上,因为他们是小股东的代言人。但最终,两各独董沦为只拿钱不为中小股东说话的‘花瓶’。” 2004年个别董事单位意识到公司存在很大风险,也曾经联系过其他股东,希望改选董事会,并希望审计公司的经营风险。 但是,这家股东提出的依据和理由都是“听说的”,其他的股东因此对其真实动机产生怀疑,“是不是在搞权利斗争”? 在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终财报和“道听途说的理由”面前,很多股东并未引起足够重视,选择相信财务报表。 这次斗争的结果虽然使董事会里中小股东的董事由2名增加到了3名,但在董事会里还是处于弱势。 股东们认为,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监管单位再次失职。“公司出现重大违规问题,到底怎么违规,监管部门在中间有没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再次失望 2006年2月24日下午收市后,证监会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对中关村证券组织实施了托管和行政清理。 “在证监会宣布托管以后我们还欢欣鼓舞了一下,认为好不容易有政府部门出来替我们说话了。且不说把我们公司托管了没有一纸通知,我们欢迎证监会对这个公司进行治理整顿。但是至今既不与我们对话,也不向我们透露他们掌握的有关中关村的情况。” 股东曾联名上书证监会,要求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状况,并追究经理层的相关责任。 4月29日,证监会将该信作为人民来信来访予以答复。答复中称,对于中关村证券的问题正在核查,证监会会监督清理组注意收集违法违规线索,发现问题及时向稽查和公安专案组移交。 股东曾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北京证监局于6月26日,向中关村证券行政清理组发出京证机构发【2006】52号文,认为“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50条第六款限制股东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说,“我们不知道相关部门是基于什么考虑,对股东,尤其是无辜的中小股东封锁消息。其实我们一直在和管理人员刘波、段永基作斗争。但是我们斗不过人家。但是8个月过去了,至今仍没有任何消息。最后报道说中关村证券要弄到安信证券,我们也不清楚安信证券跟我们是什么关系。我们不甘心,想依靠法律来维护我们的权益。这个维权有经济利益,当然也有知情权等一系列权利。” 《证券法》第150条规定,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六)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法律专家和律师认为,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关于行政托管和行政清理期间限制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法律禁止性规定。股东权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在法律无禁止的情况下应当是可以行使,也是被允许行使的。 专家还认为,按照《证券法》的原则和精神,第150条应仅适用于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有关股东,应该是指问题股东,而非笼统适用于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其他所有股东。 由于没有依据剥夺中小股东的股东权利,因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应当允许中小股东参与到证券公司的重组和资产处置当中去。 对于北京证监局限制中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名股东将其起诉到法院。律师透露,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口头通知不给裁定。 让中小股东稍感安慰的是,这几天和托管小组接触,“他们能坐下来和我们对话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