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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会计准则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如何进行财务报告披露工作?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这两大业绩指标的计算公式有什么新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又有哪些变化?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3项修订后的信息披露规则,使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为配合会计新政的施行,保证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适用于按新会计准则编制并披露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 根据新规定,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时,分子中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分母中的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这使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移位”不影响业绩指标得到了明确,也真实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了两大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也有较大变化,修订后的项目增至15项,其中新增5项,剔除4项。以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短期投资损益、以往年度各项减值准备转回等项目,今后将不再列为非经常性损益。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新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将关键财务数据的计算依据和方法说明白,为普通投资者读懂财务报告提供了方便。
短期投资损益不属非经常性损益
以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短期投资损益、以往年度各项减值准备转回等项目今后将不再列为非经常性损益。 昨日,中国证监会颁布最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上市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项目做了明确规定。 所谓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金额和发生频率,影响了正常反映公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 与2004年1月的修订稿相比,此次修订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增至15项,其中新增5项,剔除4项。剔除的4项分别为短期投资损益、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资产置换损益、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其中短期投资科目已变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新增的5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分别是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 此次修订保留的10个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也有部分内容作了调整,比如“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统一称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修订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将上述15个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并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内容及金额予以充分披露。 计算两大业绩指标将剔除少数股东损益
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列报方式上的“移位”,新会计准则的这一变化不影响上市公司的两大业绩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根据最新修订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两个指标分子中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分母中的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在新准则下,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不再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即净资产)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由于少数股东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移位”,新旧准则下的合并净利润和净资产并不具可比性。因此,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两大业绩指标时剔除这一变化带来的影响,将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两大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编制招股书、年报、中期报告时,应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其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在新会计准则下,每股收益指标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为: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对普通投资者来说,稀释每股收益是个新名词。上市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报告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其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潜在普通股,则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债、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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