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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存托凭证潜力不容忽视

尽管由于外汇管理体制等制度性障碍存在,中国存托凭证制度(CDR)迟迟未能出台,但一直以来,海外上市中资公司通过中国存托凭证方式重返海内的意愿始终存在,中国存托凭证的潜在供给资源充足。2001年,中移动、联想集团等公司均宣布有意在内地发行中国存托凭证。2005年,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也表示有兴趣发行中国存托凭证。2006年初,交通银行曾表示正在寻找时机于内地上市,可能采用中国存托凭证的方式回归A股。2007年初,建设银行也在考虑通过发行A股或者发行CDR形式回归内地市场。
  
中国存托凭证的供给与需求
  
众多公司有意发行中国存托凭证,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在中国内地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才可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部分在境外注册并上市的公司希望通过中国存托凭证间接进入内地市场融资;其次,部分境外中资上市公司在国际市场知名度较差,融资能力相对较弱,加之2006年以来中国证券市场表现出色,因此它们希望通过回归本土提高该公司产品、服务或者金融工具的市场形象和知名度;其三,部分公司希望通过增加股东来增强其证券的流动性;其四,大量优质的境外中资上市公司也希望通过回归本土让国内投资者分享其增长收益。
  
从投资需求角度看,尽管随着QDII制度的逐渐推行,境内投资者可以借助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间接投资境外固定收益市场以及外汇市场。但是境内投资者仍旧缺乏投资境外上市公司,特别是境外上市中资公司股票的桥梁。这样一来,境内居民难以分享优质海外上市中资公司的较高回报。因此,中国存托凭证如果能够获批,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投资海外市场的渠道。从投资工具本身特性看,存托凭证具有比外国股票更为便捷等方面的优势。首先,存托凭证一般以本国货币作为结算单位,可以避免投资者因为汇率波动而引起的外汇结算风险。其次,存托凭证也为境内投资者提供了换汇和结算等方面的便利。
  
从宏观角度看,中国存托凭证获批将继续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和资本项目自由可兑换的进程。如果监管部门允许境外公司采取“特许”形式在境内设立中国存托凭证,且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将筹措的人民币资金兑换成境外货币,将完善资本的双向流动机制,在短期内将有效缓解我国外汇储备过快增长的压力。从中长期看,假设累计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的企业增加到一定数量时,每年的红利将以美元等外汇的形式大量返回境内,这又会以人民币的形式回报境内投资者。
  
设立存托凭证需面对的问题
  
在以人民币作为交易币种的情况下,由于人民币尚未实现自由可兑换,因此,推出中国存托凭证将直接面对割裂的市场结构,有可能形成境内和境外同股不同价以及投机炒作等现象。
  
在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的前提下,基础证券市场与相应的存托凭证市场是完全相通的。假设香港某上市公司在内地设立中国存托凭证,那么根据套利分析原理,如果同等数量的该公司股票市值小于同量股票所代表的存托凭证市值,那么投资者将通过存托银行抛出存托凭证,然后在香港市场买入该公司股票,获得套利收益,反之亦然(当然,具备套利条件的往往是跨境机构投资者)。套利将促使中国存托凭证价格与在香港的公司股票价格趋于一致。
  
但是,在资本项目不完全可兑换的情况下,香港市场和沪深证券市场是相互分割的。因此,套利往往是不完全的。这种情况下,同种股票在境内外有可能形成同股不同价的混乱局面。这种局面很容易使得中国存托凭证成为投机炒作的工具。与此同时,存托凭证基础股票的外币价格采用什么样的汇率兑换成存托凭证的人民币价格,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和发行者的收益。
  
因此,短期内,资本项目自由可兑换的限制使得中国存托凭证不可能大范围推行。现阶段,有可能在国内A股市场发行存托凭证的境外公司应该有项目在国内运作,并拟将筹集的资金完全投向国内的项目,通过国内项目的运作收益回报投资者。目前,能够满足这种要求的境外上市中资公司较多,因此,预计中国存托凭证市场的潜在规模将较为可观。
  
商业银行作用举足轻重
  
在存托凭证的运行机制中,存托银行作为中间商,负责存托凭证的设立、撤立、发放股利、担保以及提供发行公司信息等一系列业务,在运作流程中起着核心作用。由于境内投资者对于境外机构熟悉程度较低,因此,存托银行的能力和信誉将直接影响到存托凭证的运作以及作用的发挥。存托银行有效履行职责,将大大降低境外上市公司发行中国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息披露不规范、欺骗投资者等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发生的概率。
  
基于以上分析,如果在我国境内引入中国存托凭证,具有海外分支机构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显然具备成为存托银行的资质。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均对商业银行进行混业经营进行了限制,但是,《商业银行法》第一章第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因此,如果能够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从事中国存托凭证相关业务的法律障碍可以消除。
  
此外,在设计中国存托凭证的发行制度时,应考虑由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参与中国存托凭证的发行及托管,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一家商业银行。这样可以鼓励竞争,提高中国存托凭证市场运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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