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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违规融资缘何屡禁不止

近期,上海证监局严肃查处了两起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并对相关证券营业部采取了暂停部分业务等强制监管措施。
据了解,被查处的这两家证券经营机构分别是华龙证券上海中山北二路营业部和申银万国证券上海余姚路营业部。被查处的原因为,营业部存在为客户之间融资提供便利或者直接为客户进行融资等问题。
事实上,证券公司营业部违规融资在业内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尤其在牛市大背景下更容易催生违规资金的入市。对此,业内专家认为,营业部违规融资一方面固然是利益所驱,但另一方面也确是市场需求使然,呼吁正式法规尽早出台。
利益的诱惑
监管部门已经三令五申,明令禁止违规融资,为什么还有证券营业部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而为之呢?东方证券王如富认为,最直接的原因还是利益的驱动。他分析说,受惠火暴的市场行情,融资的市场需求比较强烈,这是正常的市场反应。一方面客户有投资需求,另一方面营业部能有额外的收益进账,在强大利益的诱惑下,不少营业部会选择铤而走险。
王如富同时认为,利益的驱动对一些经营状况不佳的营业部来说诱惑力更为明显。他表示,虽然目前证券市场的大环境在好转,但对个别营业部来说,尤其是一些地方证券营业部,日子还是普遍不太好过。它们作为基层单位,手续费是其唯一的收入来源。在经营业务不好的情况下,营业部收入有限,但房租、水电、工资等硬性支出却减不下来,要想盈利或减少亏损,只能刺激客户交易。因此,为了完成总部下达的经营指标,尽管明知融资属于违规行为,但很多证券营业部的负责人还是抱着侥幸心理,甘愿冒险一试。
“谁都知道违规融资的后果,但总部每年下达的融资任务很重,你必须设法完成;另外,目前营业部经营仍十分困难,融资搞自营也是为了生存。”某券商营业部负责人苦恼地说,长期以来,营业部总经理一直生活在利润指标的重压之下。
“铤而走险违规融资实在是迫不得已,因为生存压力巨大。”长江证券董腊发说,“目前监管层加大的监管查处的力度和强度,对有效遏止违规融资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公开的秘密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认为,尽管目前监管部门对营业部违规融资行为查得很严格,但仍然不排除有营业部私底下进行该业务的操作。
据了解,目前证券营业部为客户融资的基本操作是这样的:需要资金的客户向证券营业部提出需求,证券营业部为其寻找愿意放出资金的人,找到以后,三方签订一份协议,资金出让方将资金存入一个指定的账户中,资金需求方将具有同等价值的股票也存入一个指定账户中,证券营业部作为中间人,监督账户运行情况,一旦融资方的亏损超过界限,证券营业部将强制其平仓。在这个过程中,证券营业部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只是作为中间人收取佣金。在很多证券营业部的老总看来,只要控制及时,就不会出大漏子,也不容易被发现,证券营业部可以赚一笔“无风险”的佣金。
不过,有业内专家认为,营业部在该过程中其实是承担着极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按照相关规定,营业部在现行政策还没有放行的情况下,私自开展融资业务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意味着一旦“东窗事发”,营业部将受到法律和经济的双重处罚。
技术的空档
一业内人士指出,在券商存管模式下,客户保证金存放在券商账户内,银行无从分清此账户内资金属于客户保证金还是券商自有资金,因此极易产生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现象,给客户提供透支就很容易做到。
至于券商的第三方存管模式,虽然此种模式下,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将被比较有效地禁止,但由于交易清算是于每天收盘之后,那么只要有足够的头寸,或者即使头寸不够,只要能在收市清算前将头寸补足,也不会被察觉,因此,融资行为仍有机可乘。
比如某客户账户内有股票10万股,市值100万元,资金余额5万元。某日,该客户觉得该股票可能先跌至一定价位后反弹,他想低买高卖赚取差价,但账面余额仅5万元,于是与营业部协商,为其提供50万元的透支服务,营业部通过后台操作,在其账户内虚存50万元,即资金余额虽然仍只有5万元,但可用资金为55万元。得益于T 0交易规则的便利,这种违规操作得以成行并获利。不过,与上述营业部代为融资的技术操作方式相比,证券营业部作为中间人,为需要资金的客户以及愿意放出资金的机构搭桥的操作方式更为隐讳和不易察觉。
另外,在违规融资行为中,有一个细节不可忽视,那就是技术漏洞。证券营业部的所有业务,都是在柜台系统中完成的。这个系统一般是由第三方技术供应商提供的。为了迎合证券公司,技术商在开发系统时,往往会按证券公司的要求设计功能和管理权限。这些功能,有些是没有跟上交易规则的变化,有些是行为超前,为证券营业部违规操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链接
● 2006年01月09日,证监会颁布《券商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规定该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规定该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并规定该指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 2006年8月21日,沪深证交所发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符合有关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经交易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
标的股票条件:上市满三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未被特别处理等。
● 2006年8月30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
账户方面,要求采用二级证券账户体系。
登记和存管方面,规定证券公司是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所记录证券的名义持有人。
结算方面,规定了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证券结算、证券划转指令处理和交收违约的处理规则。
权益处理方面,规定了客户账户内证券涉及权益的处理,以及融券客户在归还证券前向证券公司补偿有关权益的内容。
● 2007年1月,证监会下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内部工作指引第1号》,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在2007年1月31日开始对小额休眠账户、拖拉机账户等不合格账户进行清理;并明确了第三方存管系统上线的时间安排。
业内认为,第三方存管的稳步推进,也意味着融资融券的各项准备工作已逐步就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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