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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环保门或引发首例环保证券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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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肆意排污而遭到管理部门处罚的哈药股份(600664),未来一旦遭到投资者的起诉,将成为中国证券史上首家“环保证券民事诉讼”被告公司。
  8月9日,哈药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所属分公司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简称“哈药总厂”)和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制剂厂(简称“制剂厂”)分别收到黑龙江省环保厅和哈尔滨市环保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罚款123万。
  但123万元的处罚对于2010年营业收入125.35亿元的哈药而言,不仅是“九牛一毛”,更重要的是,尽管哈药股价跌幅超过20%,但上述处罚中对于投资者损失的赔偿问题却并未提及。那么,面对哈药的“环保门”事件,普通股民能否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金融投资报》记者就此专访了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洪明。
  《金融投资报》:哈药在此次“环保门”事件中,究竟触犯了哪些法律条规?
  张洪明:2009年11月 18日哈药股份分公司哈药总厂就被黑龙江省环保厅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哈药股份则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三)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但哈药股份既未披露哈药总厂被列为“污染严重企业”名单,也未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哈药股份有义务披露企业环境信息而刻意隐瞒企业环境信息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之重大遗漏。
  《金融投资报》:你对哈药的受处罚结果如何看待?
  张洪明:对于年收入超过125亿、被曝污染环境10年的哈药股份而言,姗姗来迟的罚单、相对于收入而言九牛一毛的罚金,无异于隔靴搔痒。正是低得可怜的违规处罚成本,使哈药更愿意将大量财力投向广告而非环保,才会使“污染门”屡见不鲜。如果哪天环保部门能对环境污染企业开出像证监会处罚“股市黑嘴”汪建中一样上亿的天价罚单,相信企业主们在环保问题上定会三思而后行了。
  《金融投资报》:从证券法角度观察,哈药是否触犯了相关法规?
  张洪明:现黑龙江省环保厅和哈尔滨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对哈药总厂及哈药总厂制剂厂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笔者认为,在哈药股份虚假陈述事实相关报道属实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文件已经具备,受损投资者可据此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要求哈药股份赔偿投资损失。
  但目前黑龙江省环保厅和哈尔滨市环保局尚未公布此《行政处罚决定书》,须向二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能获取该文件,为立案扫清障碍。若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将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首例因上市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
  《金融投资报》:哈药“环保门”曝光后,哈药股份股价一路下跌,下跌中遭受损失的哈药股份投资者又是否存在救济途径?
  张洪明: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现哈药总厂及哈药总厂制剂厂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已被环保部门认定,这将进一步减轻受害者对环境污染事实的证明责任,受害者提供健康受损事实的证明即可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记者 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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