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汽车行业:大中型客车饕餮盛宴 即将开席

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对校车提供单位、使用许可、驾驶人、通行与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与约束。

1、条例首次明确校车安全标准是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安全标准。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我们研究认为,条例升格为国家强制标准,将引起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学校、校车服务单位和校车生产企业的足够重视,是专业、正规的校车产品和服务在中国普及的法理基础。

2、条例首次明确了校车服务行业实行准入制度。

条例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这些单位包括: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该项规定界定了能够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非上述单位不得从事校车服务。我们研究认为,校车服务的准入制度,将淘汰目前社会上绝大多数的校车服务,有利于正规校车服务的推广。

3、条例首次明确了校车产品的使用许可制度。

国家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条例规定了作为校车使用的车辆的标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单位。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人、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申请人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使用校车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和机动车查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发给校车标牌。我们研究认为,校车产品的使用许可制度,将成为专业校车产品市场真正启动的引擎,校车产品市场即将开始出现爆发式增长。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