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企业重组与清算业务提供了框架式指导。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生效日期一致,通知将追溯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旧企业所得税体系下,内外资企业的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税收法规体系,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重组及清算事项所得税上的处理,体现了税法的公平性。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只提出所得税处理的基本原则,并未就特定的企业重组类型规定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通知的出台即是为弥补该项空白。
根据通知,企业重组活动,如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将分为两种:一般性重组和特殊性重组。在特殊重组中,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出让方可以选择对重组相关的收益或损失暂时递延确认。然后,在普通重组中,股权或资产的出让方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相关的转让收益或亏损。 通知规定的特殊重组需满足如下标准: ·合理商业目的; ·被转让的资产或股权符合通知规定比例; ·经营活动和股权结构保持不变;以及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额达到规定比例。 上述特殊重组的标准同时适用于国内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对适用特殊重组税务处理的跨境重组,除满足上述标准以外,通知还规定了额外的必须条件,从而使有效节税的跨境重组提供了可能。 另外,通知还规定了如下要点: ·普通重组和特殊重组中计税基础、应税所得/损失以及损失结转的不同处理方式 ·合并和分立中税收优惠的处理方式 ·特殊重组的资料备案要求 尽管通知中的部分细节尚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进一步澄清和解释,但通知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处理不同的企业重组活动提供了基本指导。
德勤亚太区企业并购税务主管合伙人蔡树仁先生指出: 在并购活动中,确认税务处理方式是收购方和出让方进行成功并购的关键,而新下发的通知将对此提供必要的解释。即使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并购活动仍然日趋复杂,投资者将非常期待从税务机关得到更清晰的意见用于指导在中国的投资。
为协助纳税人了解通知对过去和未来交易的影响,德勤将举行一系列的研讨会和在线访谈。建议自2008年1月1日后进行重组的企业重新审视重组交易并咨询税务顾问以确保采用了正确的税务处理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