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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以每亩140万的价格从政府手中拿到70亩地,然后以这块地作为出资与B公司成立公司C,C公司注册资本1亿,其中A占30%,B占70%。A以这块地作为出资,B以现金作为出资。
由于这块地在A公司的入账价值是9800万,B公司出资7000万现金,这样,按照出资比例就达不到30%、70%的持股比例。为了达到30%、70%的持股比例,只能将A公司所持有的价值9800万元的土地中的3000万作为注册资本,另外的68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这样才能达到30%、70%的持股比例约定。
这样,有一个小问题,就是同一块地的价值,能否分开一部分作为注册资本,另外一部分作为资本公积?
如果把地的评估值评低,比方说评估到100万每亩,这时的土地价值是7000万,然后,其中的3000万作为注册资本,其余的4000万作为资本公积有没有障碍呢?
其实,如果允许在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之间任意划分比例的话,根本不需要评估值评低,直接以9800万作为出资,只是其中的3000万作为出资,68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即可。
以上疑惑还请财务高人不吝赐教,多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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