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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外商投资企业税法上有规定,经营期限未满10年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前享受的税收优惠必须补缴。现在有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想借壳上市,借壳后,公司股东变为上市公司了,是不是要
补缴以前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啊。
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
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二)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但是这条法律是1997年颁布的,不知道是否有效,请教一下各位同行,有没有成熟的案例和处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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