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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返程投资的规范问题

请教各位:境内自然人,通过在境外设立BVI公司,境内资金通过私下的渠道转到境外,然后返程投资国内业务。现在准备补税,然后变更为全内资,再申请上市。

请问:监管机构将如何看待此类问题如何?尤其是当年资金的走向,如果严格追究,是否会被认定为“洗钱”?

多谢各位!

境外公司的股东是谁?如果有外籍人士的话,似乎是可以的。但是这样的话,国内企业就变成了外资企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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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的问题很严重,资金出去必须合法合规,这个是证监会非常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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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我个人看法是,你们可以重新收购境外企业,他们就不会关注你们以前不合理的资金走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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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能有资金流向的轨迹,否则很麻烦。要不就转让给一个真外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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