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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前辈们:
公司与2006年按照协议低价A取得一块土地,同时与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价格为B(B>A)。当地政府为招商引资,替企业缴纳了(B-A)差价部分。企业土地使用权入账价值为A。
问题1):是否需要企业按照B价格调整土地使用权价值。如果借方为无形资产,那么贷方为什么呢?
问题2):若取得政府的财政补贴文件,名目为为企业补偿土地款,那么会计处理应该如何处理呢?
是否要将1)中调整的土地款再调减?
初入行,专业知识还需要努力学习,如各位前辈能指点一二,在下不胜感激!BO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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