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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之前的收益调整是否需要补税

如题:
企业报告期之前部分损益长期挂账,财务规范时在报告期之前进行了入账处理,增加了净资产。
对应的税费是否需要补提,实务中通行如何处理?

根据个人经验,对于报告期之前财务规范涉及的补提税金,报表上按当期确认,缴纳在最近一期补缴,并与税务部门相关沟通(主要是完税证明不涉及纳税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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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专家实务中有没有遇到过不做补提或补缴的做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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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补提或补缴的情形,个人了解主要是:1、流转税方面,由地税主管,并且企业是按照税务部门核定征收而不是查账征收方式计缴相关税款;2、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恰好处于免税期间的,经与税务部门沟通,也可以不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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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模糊,我记得核定征收大多用于所得税的情况,而且企业成本费用都很乱了,对于流转税有时候由税务机关核定某某率的情况,如果流转税征收都要核定征收那除了特殊行业企业要烂到什么程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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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税收不规范问题,监管层一直以来都没有强制性要求巨额补税,只要能拿到(1)地方政府给予税收优惠或政策支持的证明文件;(2)税务部门的认可、守法证明;(3)大股东承诺;(4)在非经常性损益中披露,则监管层是可以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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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曲轴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明确写到,“2005年、2006年,公司“应交税费”的期末余额较大,主要是因为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较大,分别为3418.97万元、3367.89万元。”

  招股书申报稿对此事项的说明如下:2005年、2006年,公司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主要是:

  ——1999年以前公司根据当时地方有关政策缓缴的增值税1900.00 万元。

  ——公司2004年销售收入约为5.9亿元,比2003年大幅增长约1.7 亿元。鉴于当时文登市税收任务完成情况良好,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支持地方骨干企业发展,文登市国家税务局缓征本公司税款1000万元。

  ——其余为正常经营中产生的期末已申报尚未缴纳的增值税、产成品盘亏的进项税转出调整。2007年,公司已将上述缓缴的增值税全部足额缴清。山东省文登市国家税务局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公司上述缓缴税款的相关责任不予追究。

大股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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