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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以前年度的营业成本没有发票该如何完善?

请问以前年度的营业成本没有发票该如何完善?

没发票的成本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是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虽然下篇文章列举过相关的税务法规,说现在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取得发票作成本费用列支的,只要企业能够提供该支出是已实际发生,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均应允许其作税前扣除。但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并不理会这种说法),所以没发票的成本在税前扣除,肯定存在税务风险,如果企业是拟IPO企业,且无发票的期间在拟申报期内,那就一定要补发票,这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如果在拟申报期之前,那可以不补发票,但这不代表没有税务风险,要看老板对该风险的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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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检查中,检查人员对企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一般都是不允许企业作税前扣除,要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这一处理所依据的政策依据是: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对这项业务的处理笔者持不同观点,理由如下:
1、并非所有成本费用支出都得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如:以现金发放福利费、支付补偿费、安置费等,这些就只需要企业能提供证明该支出确实已经实际发生、且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充分的凭据,凭企业内部自制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便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前文所列企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所依据的政策条款存在不足之处。(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强调的是税前扣除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只要该成本费用支出已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而且合理就行,就可税前扣除,这并没有说该成本费用支出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这些条款规定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企业已取得了发票,只是取得的发票不合规定,才导致不能税前扣除。而对根本就未取得发票这一情形来说,就不存在符合不符合规定这一说了,也就是说前提都没有,那么结果就无从谈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这款的规定也只是说在发生经营业务时应取得发票。若没有取得发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这里也没有说未取得发票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现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文规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情况下,对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取得发票作成本费用列支的,只要企业能够提供该支出是已实际发生,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均应允许其作税前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税务主管部门应加紧对相关税收政策的修订和完善,让税收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而企业及时取得发票入账仍是降低纳税成本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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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以前年度的发票没法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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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以前年度的营业成本没有发票该如何完善? 关键看没有发票涉及金额的绝对值以及比重,如果比重很大或绝对值很大的会被认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连金额都无法确认,又如何谈分摊等其他核算,如果还涉及资产负债表项目(如存货等)还会影响以后各期期初数的核算。此外还会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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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票可行吗?以下几点需要认真考虑:1、没有发票那成本和费用想怎么操作就可怎么操作,因此以前年度的业绩如何确认,会计师敢认吗?我想没有一家会计师敢签这个报告。2、补发票面临巨额的补税风险,3、即使补发票能弄到以前年度以前期间对应的发票吗?;4、能找到以前年度的发票税务机关能认吗?5、即使税务机关能认,但是毕竟不是实际业务发生产生的发票,因此说到底是作假,诚信有问题。因此补发票可行度极小。还是耐心的等等吧,报告期内必须有发票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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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发票必然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无论入账成本是否有充分的依据,这个风险都依然存在。2、成本的入账依据是否充分与发票没有必然的联系,成本入账主要依据是采购合同、装箱单、验收单、入库单、材料领用单、运费发票和现金流等等,发票则是供应商依据合同、装箱单、客户验收单、运费发票和收款单据等资料开出,只是佐证之一,是税前扣除的依据而已。因此没有发票不代表成本入账的依据就一定不充分,只是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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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账务上看非常明显的话,那还是新设罢了;

一般来讲,没发票,企业一般也不会入存货的账,也不会结转成本啊;   为何此时又将此事翻出来?   求教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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