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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公允价值”如何确定?

有两个关于“股权转让”的问题想请教大家

1. 从税收法规的角度,股权转让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所得(转让价格)- 取得股权成本

2009【59】号文规定:取得股权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2010年发布的企业重组税务管理办法规定要保留相关股权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但并未明确规定何为“公允价值”。


请问:(1)怎么样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公允价值”呢?怎么确定
     (2)另一个问题时,取得股权的成本怎么确定?就是以当年账面上记录的取得股权的成本吗?




2. 不考虑税收因素(该交多少税可以到时候补缴),现在购买方没有什么钱,为了使购买方尽量少的支付现金,可不可以完全不知付任何代价或者就以象征性的代价支付股权对价?如果值1000万元的股权,可以0元或者100元来买吗?会计上是不是就按照0元或者100元来记录?




谢谢各位大侠啦

我认为关于公允价值,应当是选用适当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的评估值,但现实中同一控制下股权转让时为了避税,就以账面值出售;但若非同一控制下,估计谁也不会因为避税就低价转。至于能否零价格,肯定可以,只不过税法规定对于明显不公允的转让,有权核定公允价格并要求缴税。权当是砖,听听大家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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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活跃报价的按活跃报价,没活跃报价的按正常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无法确定的找资产评估机构,再不行就双方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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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的两位
不知道还有没有其他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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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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