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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关于“股权转让”的问题想请教大家
1. 从税收法规的角度,股权转让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所得(转让价格)- 取得股权成本
2009【59】号文规定:取得股权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2010年发布的企业重组税务管理办法规定要保留相关股权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但并未明确规定何为“公允价值”。
请问:(1)怎么样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公允价值”呢?怎么确定
(2)另一个问题时,取得股权的成本怎么确定?就是以当年账面上记录的取得股权的成本吗?
2. 不考虑税收因素(该交多少税可以到时候补缴),现在购买方没有什么钱,为了使购买方尽量少的支付现金,可不可以完全不知付任何代价或者就以象征性的代价支付股权对价?如果值1000万元的股权,可以0元或者100元来买吗?会计上是不是就按照0元或者100元来记录?
谢谢各位大侠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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