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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需要交个税吗?

在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10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3000万元,资本公积1000万,盈余公积2600万元,未分配利润3400万元。变更后股本为3000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请问,这种情况下,需要缴纳个税吗??   也就是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没有转增股本,而是转增资本公积,如何处理? 谢谢!

这种情况下指定是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净资产折股时本质上就是视同分配然后出资,不管你是计入资本公积还是实收资本,那都是视同你投入资产与你享有权益之间的差异,税法上是不会管你会计处理的。这是其一

其二:如果这种情况不用交税,那么公司这块资本溢价在转增实收资本(股本)时,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那么相当于国家白白流失了一块税源。倘若在此阶段征收相应的所得税,那监管难度太大也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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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收益转为资本公积,股东没有实际获得现金回报,按道理应该不应该缴纳所得税,而应该在股东最终变现股权时缴纳所得税;
就像股东将所持股权,作价出资成立新的属下公司一样,暂时不缴纳所得税,待公司股东最终变现相关股权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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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不知道大家怎么会分歧这么大。关于转增是否缴纳个税,国税局已有相当明确的文件,本论坛已有很多的讨论,出现这样的分歧,个人感到不解。
对于转增个税问题:
1.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要缴税。
2. 资本公积除因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纳税以外,其他形式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纳税。
3.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依照上述原则,不要缴纳税收,但下一步资本公积再转增股本或者个人将股权进行转让,则需要缴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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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要交的。整体变更从法理和程序上讲是一次以净资产出资的新设行为,新的股份公司中的资本公积属于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公积,根本不存在原有限公司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新股份公司资本公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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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回复,真精辟。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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