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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拟上市公司商号与其他公司注册商标冲突的问题
一家拟上市公司的商号,未及时注册成为商标,公司仅将公司标志注册成了商标。
另有一个外地的公司,与拟上市公司从事相同业务,公司名称与拟上市公司只有行政区不同。例如,拟上市公司为“深圳ABCD有限公司”,另一家外地公司为“北京ABCD有限公司”。从北京公司情况来看,该公司具有一定规模,恶意注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其注册的商标包括“ABCD”及北京公司的标志,该标志与拟上市公司的标志完全不同。
这种情况下,拟上市公司再将商号注册成商标的可能性很小,但因为两家公司业务相同、名称极为相似,很容易造成混淆。在申报时,对这个问题应该如果处理呢?如果只是简单的作出北京公司与拟上市公司没有关系的声明,会不会力度不够?
请各位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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