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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实践操作

请教各位大侠一个问题:


我们公司是做咨询、策划的,在合同中与企业这样约定的:

“服务费用为甲方经论证后所选择确定的上市主体在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前5%的股份。”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服务的公司上市了,它的实际控制人就给我们公司5%的股份作为费用或者说是奖励。
那这个5%的股份,应该怎么给我们呢?


第一考虑是上市前股份赠予,实际控制人直接赠予给我们。估计这个会影响到上市,不行。
第二个是实际控制人按照PE价格转让给我们,走完程序后,实际控制人再把钱还我们。这样实际控制人要交个税,我们还得找一笔过桥资金。
第三个是,让实际控制人代持,签订一份协议,等到了解禁的时候,实际控制人按照股票的一定价格抛售,再支付给我们对价。(估计这个也不好操作)


我们就想直接持股,不知道哪位高手能够提供好的方案!跪谢!
还有,不知道这个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的情况???股份支付时什么百度后不是很明白……

你们做咨询的,我帮你咨询一下。
你可以绕一下,股东把咨询费给你,你再用咨询费购买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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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问题就是股东没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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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那个板啊,应该设计股份支付的,个人认为方案二要好一些,找一笔过桥资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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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没有哪个版,就是我们一般和客户这样签合同的。可以现在给现金,也可以以后给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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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暂时不涉及股份支付,其他的就要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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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暂时不涉及 有没有明文规定呢?还是说实践中有很多公司都是这么做的 证监会默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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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暂不考虑。但是不是长期的,估计也要考虑了,毕竟上市公司执行不同的准则,是让人笑话的。
股份支付的几个条件可以看一下:为公司提供服务。因此,如果咨询公司给公司替公司了咨询服务,是会被认定为股份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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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判断依据主要有哪些呢,我表述的内容是否会被认为是股份支付呢?  还有应当用什么办法将股权取得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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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IPO实务,构成股份支付的须有两个必要条件:
1、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强调:如果不是这个目的,则可不适用)
?        股份支付不仅包含股权激励的情形(如引入董秘、高管并低价给予股份),也包含与客户、技术团队之间的购买行为,如发行人对第三方低价发行股份,以取得对共同专利技术的独家所有权。
?        股份支付与约定服务期没有必然联系,即对以前服务的奖励也为股份支付。
?        以下情形可以解释为不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均不属于股份支付的范畴:
?        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定的,或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
?        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
?        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的);
?        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或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
?        全体股东的配股等情形。
?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低价转让给高管为股份支付,但小股东转让各高管可以不算。

2、对价(如何确定公允价格可参考金融工具准则)
?        有活跃市场的,参考活跃市场价格;
?        无活跃市场的可参考PE价格,在可量化分析调整因素时可对价格进行调整,不一定非要按PE价格;申报期内的外部投资者价格均可参考,但其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股份达到一定数量),并可根据不同的市场状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并披露说明调整的定量化理由(如08年同期市场平均PE倍数,09年同期市场平均PE倍数)。
?        无PE的应采取合理值方法确定,如进行评估,估值报告(系会计师的增值服务,保证独立性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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