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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刚入职的员工的社保关系的处理

发行人于12月份招聘了大量员工,因处于试用期暂时未办理社保手续,在年底时是否要计提这部分员工的社保?还是在第二年员工转正时一次补缴?

如果金额较大,存在跨期的话,从规范性角度还是计提吧。金额较小,对当期利润的影响较小的话,可以不做计提。个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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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一个前提就可以了,试用期依法也应当缴社保的,所以当期计提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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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就应该签订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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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有试用期,除工资待遇不低于同等岗位80%外,与试用期满后员工的权利是一样的,社保是法定和强制性的,更应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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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应该计提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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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的一个新问题,如果因新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毕业证书或者体检证明等文件,未能在30日之内办理社保缴纳,假设说用工半年后采取得毕业证书,那社保是否要补缴至入职之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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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因为一方面是劳动者自己的原因没能及时提供办理社保所需要的证件,导致社保不能及时办理,另一方面,未毕业学生不能作为劳动法规范的对象,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能办理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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