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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吗?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无论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包括对外质押,都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详见第9条规定的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由於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分别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原因需要变更股权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 an application for change in the Equity Interest(s) of the investor(s);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2) the original contract for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Enterprise, and the amendment agreements therefor;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 photocopies of the approval certificate and business licence of the Enterprise;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the resolutio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Enterprise concerning the change in Equity Interest(s) of the investor(s);
(四)企业董事会关於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5) the list of the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fter the Equity Interest(s) of the investor(s) in the Enterprise investor has (have) changed;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後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 the Equity Interest assignment agreement executed between the assignor and the assignee and signed or otherwise confirmed in writing by the other investors; and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7) other documents that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uthority requires to be submitted.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如果真是这样,那任何一个小股东都可以阻拦股权转让啊,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转让。
实践中商务局和工商局是怎么要求的,是必须所有股东都要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吗?多谢!

应首先查阅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没有约定的可直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如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应当同条件购买,既不同意又不购买视同同意转让。
通常其他股东意见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体现,向工商部门提交股东会决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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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不是这样的。
《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也就是说,所有的公司无论内资还是外资,都要适用《公司法》,当然包括《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218规定,应该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因为二者都是法律。另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也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因而,如果是中外合资公司,不应适用《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而应该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的规定,即股权转让应该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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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就没人实践过?高人现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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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必须征得他方的一致同意,没的商量,这个是法定条件,没有约定不约定之说。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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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8)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
(二)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
(三)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和内资公司一样的,绝对多数同意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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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看的好细,司法解释都找到了,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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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楼的认识。合资法作为特别法,应该优先公司法适用(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同时:

(一)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说明已同意)
(二)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予答复;(视为同意)
(三)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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