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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企业利润预分配

企业利润能否预分配?

如能预分配,是否在会计年度终了之时,即可分配?

如不能分配,是否应在审计报告出具日后方可分配?原已分配金额作资金往来?

有没相关规定,请支招?

个人认为不能预分配,即使是中期分红,也应该是以审计后的结果作为分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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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我的理解是:当期利润在提取公积金前不能分配.而非当期的未分配利润可在任何时候分配.
但是否分配利润要以审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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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非上市公司未要求以审计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要求审计),上市公司必须以审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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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的“预分配”是不是预计当年的税后利润,并在预测的基础上提前进行利润分配?如果是这样的话我觉得是不可以的,因为这样太不稳健了,没实现的利润你就拿来分配也太不靠谱了吧?

我理解如果要进行利润分配,总共就这么2种来源:
1、之前年度的累计——借: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 贷:应付股利
2、当年年末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之前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后),结转至“未分配利润”——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但是要注意一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2.31,财务报表中还不能体现股利分配方案。只有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后才能进行,即 借计相关所有者权益科目 贷计应付股利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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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预分配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即未在会计期结束结帐之前先行分配。实际上,现在中期报告时,可以对未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只要走程序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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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分配之前的整理如下:

1、预分配利润之规定
财政部于1988年及1993年分别出具过预分利润的文件,
(二十四)关于企业预分利润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不得预分利润,但对效益较好,无到期债务,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润。

2、废止预分配规定
财政部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审批事项的通知 (财企[2004]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1993年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效益较好,无到期债务,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润”。经研究决定,财政机关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事项进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审批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3、因此我个人认为,预分配现在是不行。如果预分配的话,税务的完税证明也是开不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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