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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3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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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分配之前的整理如下:
1、预分配利润之规定
财政部于1988年及1993年分别出具过预分利润的文件,
(二十四)关于企业预分利润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不得预分利润,但对效益较好,无到期债务,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润。
2、废止预分配规定
财政部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审批事项的通知 (财企[2004]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1993年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效益较好,无到期债务,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润”。经研究决定,财政机关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事项进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93)财工字第474号]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审批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3、因此我个人认为,预分配现在是不行。如果预分配的话,税务的完税证明也是开不出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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