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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显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不确认所得,待以后转让时才要交所得税。但该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
国税函【2008】115号文件显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文件并没有真正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中也没有该文件存在。
现在的疑问是,如果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以股权进行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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