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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股问题,法律、会计都有问题,只能放这里了

某上市公司与省国资公司、地方国资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水电开发公司,注册资本金4个亿,首期注册资本金5000万,三方分别按照60%,20%,20%的比例入股,其中地方国资公司20%中的10%是资源干股,分别由上市公司和省国资公司按照7%和3%的比例分摊,即分别承担350万和150万。
请问:
1、地方国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资源入股?是否违反现行规定?
2、上市公司承担其中7%是否违反相关法律?如不违反,应如何定性?走什么程序?
3、省国资公司承担3%是否违反相关法律?如不违反,应如何定性?走什么程序?
4、上述已是即成事实,如果违法违规,如何解决?
5、上市公司应如何做财务处理?

公司法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上述出资中所描述的"资源"不能作为出资方式,故违背现行规定。

如果出资金额比重与持股比例有不同,完全可以约定为溢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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