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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讨论说集体土地只可用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农村村民住宅等,不可用于一般的工业建设,那《土地管理法》第6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这句话怎么理解呢?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共同举办企业应该不属于乡镇企业吧?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企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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