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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果在报告期末已经注销,且并未与上市主体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是否需要披露?即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时点概念还是报告期的概念???极端情况,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最后一年设立一个公司,然后又注销了,这种需要披露么???看了下准则 没有明确规定么

有没有人回答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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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披露,是个报告期问题,不是时点问题。换句话说,假如这个公司没有问题,那么如实披露不会对上市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有问题没有处理干净,那么被举报出来就成了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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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要披露注销企业的大概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注销原因,还需要披露存续期间是否与发行人有关联交易,这是新三板备案制下要求的,上市应该会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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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告期内曾经有过的都需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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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报告期曾经的关联方披露,即使没有关联交易。
关联方披露不全是很忌讳的,尤其向这种注销掉的,反馈意见通常重点关注。
如果不披露,被举报了,那就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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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是报告期内最后一年设立,还没开始正式经营,立刻又注销掉的要披露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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