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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公司股东约定同比例投入现金计入资本公积是否可以?

公司2002年准备增资,各股东同比例投入现金,结果由于一些原因为在工商局做增资,由全体股东同意而是计入资本公积,于2004年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进行增资。根据旧的企业会计准则,如果是捐赠是可以计入资本公积,但是税法规定捐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可不可以界定不属于捐赠?不属于捐赠计入资本公积需要什么来支撑?全体股东的同意是否可以?

参与讨论一下哈,不成熟,供参考。如果视同捐赠,捐赠的时点应当进行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完税。如果有出资协议、银行单证等可以支撑出资行为,但是当前各地税局处理不一致,很可能会依据企业对该部分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科目进行仍定是否要缴纳个税(假设股东中有个人出资)。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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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太久了,改也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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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出资协议可以证明不是捐赠,那税务的问题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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