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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美容器械提供商。
相比传统销售模式,该公司采用免费提供美容器材给签约的美容院,并与美容院分享单位美容器械所带来的收入。为防止美容院隐瞒实际收入,该公司采用专用IC卡刷卡消费模式,也就是美容院以一定折扣向该公司先购买IC卡,然后再加成把IC卡销售给终端客户。
目前公司在把IC卡销售给美容院时先采用预收性质,采用的收入确定方式是: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待顾客最终和美容院签署售卡协议后,销售确认单返回该公司时再确定收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请问 该模式是否有任何财务风险,发审委会认可这种收入确认方式么?多谢。

感觉这种收入方式像租赁。。只要这种确认政策一贯,应该会认可吧。楼下给更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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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打印机销售墨盒有些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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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合作美容院不能是国立医院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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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分析合同的风险转嫁问题。
1.免费提供美容器材给签约的美容院,并与美容院分享单位美容器械所带来的收入。如果器械的所有权归美容院,销售成立,其后收款为金额贷款性质,大型工程器械的上市公司可参考(实际上公司应该往这个业务模式靠拢);否则为融资租赁或普通租赁。
2.采用专用IC卡刷卡消费模式,也就是美容院以一定折扣向该公司先购买IC卡,然后再加成把IC卡销售给终端客户。如果ic卡风险有美容院承担,销售成立;否则美容院是代销,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是确认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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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帮忙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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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依然归企业所有,承担维护、保养等维持设备正常用作的后续服务
2企业的核心目的是“以租代售”,持续分享单位设备带来的收益,
3,企业对所有提供给美容院的设备拥有绝对的知识产权,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到最后的培训服务和设备维护都是由企业自己完成
4,企业和美容院是合作关系,设备仅是合作内容的其中一项,
由于以上几点和融资租赁的特点相违背,所以难以把这种合作模式笼统的概括为租赁模式,目前上市的租赁公司也就只有一家渤海租赁,最好还是不要往租赁上靠,希望大家还有其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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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你的表述:
交易的实质就是标的公司提供器械、服务(设备维护、使用培训等)给美容院,然后通过收入分成的方式收取资产使用权让渡和后续维护服务费用。
这个根据使用期限、现金流等不确定性,不会归类于融资租赁。应该按照收入中“让渡资产使用权”(提供的服务是次要的,不是交易的主要)来确认收入。这样也就不符合”租赁“准则的规定了!!
希望能够给你一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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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美容院卖不出去的风险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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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模式下,销售收入跨期调节的空间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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