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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7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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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立法的主要目的: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退出机会;
2)分享收购人所获得的控制权溢价
看一下财管书,你会明白少数股权价值与控股权价值的差异。
其他国家的要约制度
1、以英国为代表的强制性全面要约制度:欧盟国家、香港、新加坡等在立法中都采取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主要特征是事先确定一个数量比例,将该比例作为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的判断标准。收购人持股数量一旦达到或超过该比例,收购人必须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例如英国、德国、意大利、香港、新加坡的触发点为30%,法国、瑞典为1/3,奥地利、巴西则以获得公司控制权为限。
2、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愿要约制度:美国、加拿大、韩国少数国家实行此制度,对收购的比例没有限制,没有强制要约方面的规定,而是允许自愿要约。
股东受到平等对待是要约的首要原则
在要求董事履行诚信义务的同时,允许公司董事会采取反收购行动
之所以采取如此灵活的机制很重要原因在于有完善的司法制度支持,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诚信背弃的后果严重
3、介于美国和英国之间的强制要约方式:以日本为例,在日本,投资者如拟通过交易所场外交易取得公司股份超过1/3,必须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取得,即投资者必须发出公开的部分要约以取得控股权,但不必发出全面要约。
希望能帮到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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