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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4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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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披露介绍费(Referral Fees):
会员必须向雇主、客户和潜在客户披露其本人因推荐产品或服务而收受或支付他人的佣金、
利益或好处。
考点提示:
重点掌握任何中介费安排都应该向客户充分披露,以方便客户自己评估真实成本。
【条例详解】
会员必须向雇主、客户和潜在客户披露其本人因推荐客户而收受或支付他人的好处。通过
这样,雇主、客户和潜在客户能够衡量服务的真正成本,以及是否是无偏见的。所有类型的好处费都必须被“合理的披露”。
这里,“合理的披露”是指会员在向客户或潜在客户提供正式的投资建议之前,应向其说
明以下内容:因向其推荐某金融产品,会员将从相关方面获得一定的报酬。此外,会员还需就上述报酬的具体性质加以披露,例如,该项报酬采用的是固定金额还是业务提成的方式,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以及报酬的具体金额等。
【合规程序】
会员应建议公司建立相关中介费用的制度。公司或许完全禁止此类费用。若公司没有严格
禁止,那么应建立关于此类费用的合适的申请步骤。
成员也应该向客户进行披露任何已经批准的中介费用安排,并向雇主定期更新有关报酬及
报酬的性质。
【案例分析】
案例1:
Brady Securities公司(一个经纪公司),和Le wis Brothers(一个投资咨询公司)之间建立 了一个推荐客户协议。在这个协议下,Brady Securities将所有的免税账户(例如养老金基金、 利润分享计划基金、捐赠基金)推荐到Lewis Brothers公司。反过来,Lewis Brothers定期给予 Brady Securities由Lewis Brothers雇员撰写的报告和投资推介,Brady Securities的代表利 用这些报告为自己的客户服务。除此之外,Lewis Brothers公司还代替Brady的员工进行月度经 济研究、市场回顾,并把所有的Brady公司推荐过去的客户的经纪业务交给Brady公司做。Lewis Brothers公司的合伙人Willard White 估计,由于充当Beady公司研究部门职能,Lewis公司每 年的附加成本为$20,000。由于Beady公司推荐过来的客户,带来的手续费收入为$200, 000。此 外,由于把客户的经纪业务交给Beady公司做,每年给客户带来的附加成本为$10,000。Diane Branch是Maxwell公司的首席财务官。他和White联系,表示她正在为Maxwell的利润分享计划基 金寻找投资经理。她还说,“我在Beady Securities的朋友Harold Hill毫无保留的推荐了你们 公司,这对我来说很好了。没有什么问题,就成交了。”White接受了这个新的账户,但是没有 披露他的公司和Beady Securities之间的客户推荐协议。
评论:
White违反了准则VI(C) ,因为他没有能够向潜在的客户披露有关客户推介费的信息。该客
户推介费是以向Beady Securities无限期的提供研究服务和交易佣金的形式支付的。如果进行了披露,Branch将会重新考虑Beady的推介,并且对Lewis Brothers的服务进行一个更加准确评价。
案例2:
James Handley为Central信托银行的信托部门工作。如果他成功的向Central信托银行的经
纪和个人财富管理部门推荐了客户,他会收到相应报酬。他把他的几个客户向个人财富管理部门推荐,但是没有向他推荐过去的客户披露这种安排。
评论:
Handley违反了准则V(C),因为他没有向他的客户披露这种客户推荐报酬安排。第三方支付
的客户推荐费,或者公司内部某部门(子公司)为了吸引新的业务而支付的客户推荐费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成员和考生必须披露所有的客户推荐费。所以,Handley必须在推荐的时候,披露Central信托银行各部门之间客户推荐费的安排。该披露需要包括这些好处的实质和价值,而且应该是书面的。
案例3:
Marry是一家证券公司的投资经理,该公司主要负责为高收入个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Marry
通过几家不同的证券经纪公司为其客户执行交易。现在,她决定将一大笔经纪业务交给一家小型证券经纪公司(A公司),该公司是由Marry的一位大学同学运营的。Marry的其他经纪商已发觉A公司在定价和研究方面缺乏竞争力。作为对Marry为其提供大笔经纪业务的同报,A公司推荐Marry为其最主要的客户提供投资服务。Marry并未将上述安排通知其所在公司和客户,
评论:
由于Marry没有就上述举荐安排向其雇主公司进行披露,从而违反了执业操守标准Ⅵ(c)(中
介费)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在本例中,Marry举荐的公司并未向她提供具体金额的补偿,而是以经纪业务作为回报。根据执业操守标准的要求,此类具有互助性质的“相互介绍安排”也属于VI(C)(附加安排费)所规定的范围。
案例4:
A公司是一家证券经纪公司,该公司已与一家投资顾问公司(B公司)就介绍费事宜达成协 议。根据该协议,A公司将向其所有客户推荐B公司为其提供投资咨询,作为对A公司上述举荐行 为的回报,A公司可以免费获得B公司员工撰写的研究报告,并以本公司的名义向客户发布上述 研究报告。根据B公司的投资经理Taylor的计算,B公司的研究部门将因此每年承担30万美元的 额外支出,而上述研究结果每年可以给A公司带来30万美元的额外收入。
C公司的财务主管Semon与Taylor取得联系,并表示他正在为C公司的红利分配计划寻找一家 合适的投资管理公司。他还补充说:“我在A公司的一位朋友推荐你所在的公司(B公司)担任 该计划的管理公司,我们之间是否可以就此达成协义。”Taylor同意了上述建议,但没有向Semon 透露A公司与B公司的上述举荐费安排。
评论: 由于Taylor没有向潜在客户透露其所在公司(B公司)与推荐公司(A公司)之间的举荐费安排,从而他的行为违反了执业操守标VI(C)(中介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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