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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规章“铺就”基金销售专业化路径

在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基金销售处悄然成立一个月之后,制约基金业发展的重要瓶颈——基金销售的法律框架、渠道设置、人员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纠葛终于渐渐厘清,现已形成8部规章,将于近期公开征求意见。
涉及到销售人员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行为准则》,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颁布。
11月18日,基金监管部副主任洪磊感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我们已进行了半年多。”
铺路专业销售机构
目前,仅有天相投资拥有基金销售资格,具备专业销售公司特性。
然而天相只在基金研究方面有所建树,“主业”则不容乐观,由其代理的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和诺安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成效甚微。
2006年,证监会曾批准了上海众和公司的筹备资格,“可惜这家筹备机构没有找到合理的盈利模式,最终半途夭折”。洪磊说。
现在,“合理的盈利模式”及相关制度安排都将在新规章中得以明确。
首先,销售机构独立账户将被赋予合法地位,并确定其操作模式。它既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又独立于基金托管银行。
“独立的销售账户与《基金法》所规定的信托资产独立一脉相承。”洪磊表示。
过去,由于没有专有账户,监管部门无法有效防范客户资金被挪用,专业销售公司也无法向基金公司保留作为商业机密的客户详细资料。
现在,监管部门在设立专有账户基础上,还建立了一套技术和法律的双重制度保障资产不被挪用,确保销售机构资产安全。从制度上实现销售机构账户的信息流和现金流的合理分离。
投资者基本资料将由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服务中心掌握,以便基金公司了解投资者基金赎回情况,并改进服务。同时,还将对市场部包括直销、渠道、电子商务、市场策划、客户服务、产品设计等岗位设置加以控制,并据此建立基金销售服务的具体标准。
其次是费率改革,目前1.75%的固定费用将作为未来费用提取的上限。在此基础上,销售机构可对其给投资人提供的增值服务进行收费。
对于具体收费方式,监管部门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销售机构在信息披露中,要严格的区分和举例说明。
再次是建立销售适用性原则,“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
洪磊表示,这一系列文件出来后,今后就可以把机构的审批,由过去单纯的准入监管转向行为监管。
而包括开户以及整个流程在内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人员一系列行为准则,已由中证协基金及咨询公司会员部拟定,该部门将具体负责基金销售专业人员的队伍建设。
“基金销售人员需要通过证券业和基金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证书。”中证协人士介绍,协会将对基金销售人员自律监管。
“如果没有有效管理,大量的欺诈和误导就不可避免,也不能保障我们的发展。”上述人士表示。“欺诈误导罪”在《证券法》中有所界定,但只是原则性规定,不具操作性,新规章将会明确基金销售的信息披露以及推介的界限。
有关人士透露,在上述相关规章颁布后,监管部门将会逐渐放开销售机构的审批。
销售市场格局将变
基金现在的销售格局主要是针对机构客户的基金公司直销,以网点优势主要面对个人投资者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和银行营业网点,邮储销售占极小份额。本应成为销售主力军的基金销售公司却发展缓慢。
“多了一种选择嘛,基金销售公司应该会比较客观地销售产品,不像基金公司自己做,有‘自卖自夸’的嫌疑。”兴业基金(兴业基金新闻,兴业基金说吧)的想法能代表多数基金公司:多一种销售渠道,多一个机会。
某基金人士表示,可以利用新渠道销售基金产品,但不会对其抱太高期望。因为无论从网点、人员,还是覆盖面角度看,销售公司都难以和银行抗衡,而一些大客户、VIP客户都由基金公司自己做了,所以,“定位在哪还很难说”。
目前看到的优势可能在服务上,可以选择市场反应较好的基金销售,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
“应该是体现了销售市场的更精细分工,销售公司会侧重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望改变现在众多机构‘代销’而非‘营销’的局面。”银河证券首席基金分析师胡立峰表示,此前银行和券商网点销售基金都有人员不专业的问题,使得基金销售等同“卖百货”,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影响销售业绩,更重要的是不利于投资者的培育。
“有这么一支销售队伍存在,能够对基金公司的管理行为、对基金风格的稳定起到非常好的约束作用。同时也能够让基金公司在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的改善、业绩的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增强方面发挥作用。”洪磊表示,当基金管理业取得持续稳定发展,就能够被养老体系所承认,销售机构的生存也就会有更好的环境。
而在业务开展初期,胡立峰表示,银行将会凭借其良好的资源继续稳居主导地位。现在基金销售市场已被银行、券商和基金公司瓜分了,基金销售公司要想取得市场份额,还需要经历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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