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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备用金条款成悬在第三方支付企业头顶的达摩利剑

中国人民银行6月21日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泰和投资家俱乐部在第一时间对该《办法》作出系列解读:

   《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与第三十八条是针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注册资本、备用金及经营情况所作出的规定。这三条规定首先明确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包括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以及注册资本与备用金的比例,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中的关于亏损额度的规定限定了企业的亏损上限,这三条规定将成为悬在第三方支付企业头顶的达摩利剑,一旦违规,就将失去参与第三方支付的“游戏资格”。

    第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
   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备用金、注册资本和经营要求条款将成为企业紧箍咒
    以支付宝为例来说明:据了解,在2009年底支付宝的日均交易额就超过12亿元,泰和投资俱乐部估算客户备付金远远超过12亿元,因为备付金还包括客户被冻结,但尚未完成交易、确认划转的资金,以及客户存留在支付宝账户的余额。这也意味着,支付宝的实缴资本金必须超过1亿元人民币。
    需要注意的是,客户留存在的支付宝账户的余额部分,由于远远超过交易过程中的资金金额,因之给第三方支付方的注册资本带来较大压力。当前《办法》中并未对备付金做出清晰界定,不排除将来央行会对其做出更细化规定的可能。
    同时,《办法》第三十八条要求一旦第三方支付企业“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这里特别注明是实际缴纳的“货币”资本,如支付宝的实缴货币资本为1亿元,则一旦支付宝累计亏损超过5000万元,央行或其支行就有全责令支付宝关门停业。
   这种要求也许对于经营多年、拥有庞大业务规模和客户群的支付宝来说,并不是致命的问题,但是,这三项条款的组合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新进入者来说,则是建立了一道高高的门槛,一方面增加了其他企业进入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难度,更重要的是,就算进入了第三方支付行业,也随时有可能关门停业。
    为了应对央行在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规范方面所作出的各项严格规定,以及提供好的产品与服务,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投入必要的资金建立高度安全和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先进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系统以及安全系统。这种投入在企业经营前期、开拓市场期是正常的、也是必须的,但是央行关于备用金、注册资本和经营业绩的要求将迫使第三方企业必须迅速盈利,否则一旦触及“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的红线,第三方支付企业就命悬一线,这将是所有第三方支付企业面临的极大挑战。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68a0f39b0100j7sg.html) - 泰和:备用金条款成悬在第三方支付企业头顶的达摩利剑_泰和投资家俱乐部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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