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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治理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摘要:文章基于交易费用和企业边界理论,从管理成本和治理成本的比较分析中,探索我国商业银行从单一法人治理走向集团治理的成本动因。通过公司治理边界的分析,折射出银行集团治理机制的运行模式,提出公司治理的重心应从治理结构转向治理机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商业银行构筑完善有效的集团治理机制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问题提供相应的对策性建议。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绝大多数表现为单一法人治理的形态,尚不涉及到深层次的集团治理问题。然而随着银行规模的不断增大、业务触角的延伸扩展、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集团治理形态就成为中国商业银行应对上述挑战和变化的一种选择。虽然从单一法人治理转变为集团治理受到政治法律、所处生命周期阶段、公司治理成熟和完善程度等外部和内部诸多因素的制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商业银行仍然要以单一法人为主流形态,但从国际发展历程和实践经验来看,选择集团治理是未来商业银行的战略抉择之一。
  由于外部环境因素存在一定的不可改变性,因此,本文侧重于从企业内部角度进行分析,以管理成本和治理成本的转化为切入点,揭示了从单一法人治理走向集团治理的动因所在。以商业银行集团治理机制的运行模式为分析基础,在我国商业银行构筑完善有效的集团治理机制的过程中,针对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问题提供相应的对策性建议。
  一、从单一法人治理走向集团治理:治理成本的角度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保持着一级法人总分支行体制,即商业银行的总行具有法人地位,其下属的所有分支机构都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总行和下属分支机构按照委托授权的方式进行业务运营,所有民事责任由具有法人地位的总行承担。
  一级法人总分支行制度具有政令统一、全局调控的优点,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计划經济时代和改革开放之初的金融需求。但是在建立现代市场经济步伐不断加快的今天,这样的银行治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变迁的需要。银行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资金提供者无法与社会资金需求者进行有效地平衡,既阻碍了银行自身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因此,需要我国的商业银行从公司治理层面进行果断变革,从单一的法人治理走向更高层次的集团治理,有效建立商业银行集团治理机制。
  基于交易费用和企业边界的理论基础,本文选择了管理成本与治理成本的比较分析这一独特视角来透视我国商业银行走向集团治理的内在发展驱动力。
  治理成本(用GC来表示)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治理体系的组织结构本身发生的成本(用GC1来表示),二是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成本(用GC2来表示),于是GC=GC1+GC2。管理成本(用MC来表示)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经营管理组织结构本身发生的成本(用MC1来表示),二是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协凋成本(用MC2来表示),于是MC=MC1+MC2。
  从企业生命周期的角度看,随着银行的规模不断扩大,GC和MC都会增长,但是其增长速度和增长态势明显不同。当银行从创立期进入成长期的时候,这时为了完善银行治理组织结构,GC1的增长速度会明显加快,从而使GC的增长变得非常迅速。而这时银行的管理组织结构比较简单,管理幅度也比较低,使得MC1保持一个较为稳定的状态,MC2会随着银行规模的增大而小幅度上升,使得MC的总体增长比较缓慢。
  当银行的规模继续扩大,企业从生命周期的成长期进入成熟期之时,银行的治理组织结构日趋完善,GC的增长变得比较缓慢。而这时银行的管理组织结构进一步细化,管理的组织协调成本大幅度增加,这样MC1和MC2都会随着银行规模的扩大而快速增长,从而使得MC的总体增长比较迅速。
  当银行从单一法人裂变为集团之时,MC和GC发生了一定的转化过程,一部分MC转移为GC,这被称作治理活动与管理活动的替代效应。在集团组织规模较小的时候,商业银行强化管理要重于强化治理,银行要通过加强管理来提高自身绩效,尽可能避免建立复杂的治理结构和进行较多的治理活动,通过增速缓慢的MC来实现银行的高业绩。而在组织规模较大的时候强化治理要重于强化管理,银行应该考虑进行集团化治理活动来抑制增长过快的 MC,而这时的GC只是缓慢增加,符合组织内部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客观要求。
  我国商业银行在历经多年的发展和变革的基础上,已经达到非常大的规模,却依然保持单一法人的企业形态,管理成本非常之高,并且随着银行的发展会继续快速增加,而治理成本缓慢增长的优势却没有发挥出来。需要指出的是,集团治理不会自动伴随着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程而自动建立,集团治理较之单一企业的治理更为复杂多变,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往往会导致集团治理失效。因此,构建并且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集团治理机制应该成为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银行业改革的重点。

二、集团治理机制的运行基础
  集团治理机制需要首先理清公司治理边界的概念,它是集团治理机制的运行基础。
  公司治理边界是公司治理的对象和范围,是对公司治理客体的界定,即公司的权力、责任以及公司治理活动的范围和程度。对于单一法人的银行来说,其决策意志被限定在法人边界内,也即银行的权责配置和相关的治理活动不能超越其法人边界。
  然而对于银行集团而言,其内部由诸多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成,使得银行集团成员之间、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关系无形中复杂化了,公司治理边界也并不与法人边界完全重叠。需要透过公司法人的面纱来透视其背后的决策控制者和支配者,看清其责权关系的配置和治理活动的界域,这时公司治理边界往往要超越公司的法人边界,这构成了集团治理机制运行的重要特征。
  银行集团的复杂性使得其治理活动具有如下两大特点,一是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分别具有自身的治理机构进行治理活动,二是整个集团又构成了一个更大范围的治理体系,使得银行集团的权力、责任配置以及相应的监督、指导、决策等治理活动超出了企业的法人边界,引发集团治理边界的变迁。
  进一步的细分可以看出,母公司M和全贤于公司A之间体现的是*纵与被*纵的关系,M的决策意志可以完全地体现在A的行为中,虽然从法律的角度看,M和A都具有独立的法人治理边界,但实际上A要受到M的治理,其行为体现了M的决策意志。母公司M和控股子公司B之间体现的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M的决策意志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在B的行为中,A对B的治理活动超越了传统法人边界。同样的道理,母公司M也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参与了参股子公司C的治理,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行使了对其他关联公司D的治理活动。需要指出的是,在A、B、C、D之间,也存在着间接通过母公司M或者直接发生超越法人边界的治理活动,这更增加了集团治理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由于治理边界超越了法人边界范围,对于诸多身处组织外部的利益相关者而言,以母公司为核心的集团治理机制更具有隐蔽性和难以掌控的特点,因此,集团治理也更容易成为公司治理中问题迭出的温床,集团治理失效的现象比比皆是。以非银行上市公司为例,母公司掏空上市公司的违规事件,集团公司*纵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决策权和收益权,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金转移和违规关联交易等事件时有发生。非银行集团治理失效的众多教训提供了生动的反面教材,下面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集团治理机制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问题提供相应的对策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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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业银行集团治理机制构建与完善的对策性建议
  1.集团治理目标的合理界定,从治理结构的建立走向治理机制的建立更为至关重要
  伴随着商业银行集团的建立和发展,集团内部各成员无论处于集团何种层次和地位,都必然要建立自身的治理体系。为了实现良好的集团治理,这些相对独立的治理体系在设定自身治理目标的时候既要考虑到自身利益的合理保护,也要考虑到集团运行机制的协调与平衡,防止出现失衡的治理局面。而治理目标的设立与调整一般体现在公司章程里面,因此,必须在集团内部各成员的公司章程中对治理目标加以清晰界定,并且确保整个集团治理体系中各个治理目标之间的平衡。
  中国企业在进行公司治理活动之时往往偏重于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认为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就是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中国银行界也未能脱离这一传统性的做法,即使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也未能幸免,该《指引》中强调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目标之一是完善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然而治理结构并不是公司治理的全部内容,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并不是公司治理的终极目标,而是通过完善的治理结构实现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最终实现公司治理目标。所以可以说治理结构只是表象化的手段,而治理机制则是更为深入的本质。而且治理结构具有相当的静态特征,一经建立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其形态,而治理机制则超越治理结构的静态束缚,具有相当的动态性和权变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集团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应该侧重于决策机制、选拔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将公司治理的重心从治理结构引向治理机制。
  2.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权力的合理配置及相应的内外部监控机制
  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尤其是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权力配置往往成为问题的多发地带,监管部门往往从人员、资产、财务三分开对集团治理进行硬性要求。然而上述三方面的分开并不能保证集团治理必然有效,在界定集团内部成员治理关系时,需要透过表面运行现象分析其内在权力分配、决策制度的内在机理,确保其权力配置不发生违规越位的现象,保证集团成员具有相当的决策独立性,而不受到集团其他公司的非正常影响。简单的说,在商业银行集团治理体系中,关于权力配置应该着重关注两个方面:一方面,集团公司不能超出合理的权限来干预股份公司的内部事务;另一方面,股份公司也不能过分强调独立性。在这两个层面的互动上,尤其要注意第一个方面,这常常成为集团治理出现漏洞乃至谬误的源泉。
  与权力配置相对应的是监控机制的构建,包括集团外部监控机制、集团内部监控机制、单独法人内部监控机制等诸多不同层次的权力制约和监督。相应的对策性建议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强化监事会的职能,使其独立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真正做到维护出资人和广大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二是在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中加强审计委员会的建设,既要增加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也要增加审计委员会的监管功能,使其成为集团治理体系中规范权力配置、防范金融风险的核心机构之一。
  3.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合理划分
  商业银行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在集团治理中以完善的制度安排来实现相互之间的协调和平衡。商业银行的集团化建立时常借助于上市这一途径。因此,上市和非上市关联企业就需要进行合理合法的利益界定。现实的经验表明,剥离出的不良资产和业务成为集团内部非上市公司,将优质资产包装上市成立股份公司,这样在银行集团内部就出现了多元化的关联企业。由于非上市公司为股份公司的成功上市作出了相应的牺牲,承担了集团内部较差的资产与业务,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非上市公司一定的补偿。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补偿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界定范围,必须严格防范借口合理补偿来侵害股份公司的利益,践踏中小股东的合理合法权益。如近期中海油遭到公司海外投资者和港交所的违规指控,正是因为发生了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侵害了投资者的正当权益,违背了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因此才导致集团治理失效的局面。
  4.保护众多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制度保障
  银行集团公司治理的复杂性使得股东、储户、贷款人、雇员、政府和社区等诸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维护更具难度。往往集团中某一个企业的行为会有形或无形地伤害了另一个企业的某些利益相关者的合理权益,因此,迫切需要在集团治理体系中建立保护众多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制度保障。近期中国人寿涉嫌隐匿违规资金事件引发了海外股东的集体诉讼,这一案例为中国商业银行集团治理敲响了警钟,必须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遵循国际国内上市运营的相关规则。
  在构筑相应的制度保障体系时,一方面要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尽管出现过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和中国近年来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还是验证了这一制度本身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维护公司诸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引导公司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客观性,对公司权力的配置与运用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集团治理中应该加强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的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财务与风险委员会、公共政策委员会的制度性建设,同时,主动加强利益相关者保障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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