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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国有企业资产转让需要“招拍挂”的依据

目前正在做一个国有企业的IPO,该公司2008年出售一批厂房时当地国资委不允许通过协议转让,要求其通过拍卖的方式转让,但是我一直不知道这有什么依据。
我查过一些资料,也咨询过几个律师,都说国有产权的转让是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两个文的,但是这2个文中涉及的国有产权是否包括国有资产就不是很肯定了。《国有资产法》中有这样要求的,但是这个文到现在还未正式实施,所以一直很疑惑,请各位高手指点,为什么厂房转让需要拍卖,依据是什么?

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因此,从这个角度理解,国有产权包括了两块:一是国有股权;二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国有产权(股权和财产权,下同)的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所进行,可以采取招标、挂牌和拍卖的方式。
对于协议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符合两种情况的,在取得相关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协议转让:
第一、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人有特殊要求的;
第二、所出资企业(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
所出资企业内部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均是所出资企业,或者是所出资企业的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

不知道是否解答清楚你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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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权益类的资产,是否要公开进场交易,确实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以前操作的时候,大多部国资部门都是不对这一部分发表指示和意见的。

但是,从如果国资委部门提出要求,也不违反什么,因为对于国有企业的资产(非权益类)转让进行监管,毕竞是国资部门的职责,而且以公开方式进行该等交易,也符合国资管理的总体原则。如果是“两重事项”就更是如是了。

总之,我理解是这是当地国资部门的谨慎的做法。而且现在好象也成了比较普遍的做法了,现产权交易中心网站看看,非权益类资产的转让也很多了。说明在处理国资的问题上大家是越来越谨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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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ushengbin 多谢版主的热心解答!但是我有一点疑问,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中看来,国有产权应该只包括股权,否则不会涉及控股地位的改变,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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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规定有约定的,即“转让”“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你要联系起来看,不能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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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解释角度来看,3号令的规定,在第二条里说得都很清楚了,有定义的。什么叫国有产权,是指的权益(EQUITY)。这就是为什么这个文件的名称叫“国有产权”,而不叫“国有资产”的原因。

实践中的流变,要从更大的政策环境角度和监管机构对于具体的事件的态度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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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何处是归程”

那我们看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一个权益和第二个权益是投资形成的权益,从这个角度理解,应该是股权,

第三个权益是指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既包括国家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资源等权益,也包括企业拥有的权益,即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以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例,在“关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资产处置与3号令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中,国资委有特殊规定:“对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决定。”这也就从另外一个方面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财产权也是国有产权。

这个问题其实可以归结到什么是产权的问题,建议你去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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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两个概念,需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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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all voice,

英国法中有一个概念叫做“business as a going concern”,我个人认为国有产权的概念大于equity本身的概念。如果考虑的时候多加上“as a going concern”,就会发现招拍挂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拙见,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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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ity”(权益)不仅包括普通股权,也包括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类股权,甚至包括房地产产权等其他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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