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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支持创业与风险投资模式浅析

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在发达国家兴起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了,现在已经成了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金融投资产业--风险投资业。据美国风险投资协会的研究,风险投资对美国经济的贡献,其投入产出比例为1比11,即自1970年代以来,风险投资的资本总量,只占整个社会投资总量1%不到,但凡是接受过风险投资而发展至今的企业,其产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达到11%。据哈佛大学勒纳(Joshua Lerner)教授的研究,风险投资对于技术创新的贡献,是常规经济政策,如技术创新促进政策等三倍。而且,风险投资与中小企业创业还解决了美国当代就业增量的70%之多。

提起美国的"风险投资",人们首先想到的也许是"硅谷"、"互联网",及经常出现在各类财经杂志封面上、有"点石成金"美誉的硅谷风险投资家们,正是他们支持了众多高科技创业企业,帮助将整个世界带入互联网时代,当然也为自己和投资人带来丰厚的回报。然而,当全世界都将目光的焦点集中到民营部门的风险投资家和他们所帮助创造的"硅谷神话"身上的时候,往往忽略了一个在风险投资和扶助创业方面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无名英雄,它就是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Small Businesses Administration)。

SBA是美国国会依据1953年的《小企业法》设立的联邦机构,局长由总统任命,主要使命为"通过扶持、指导、协助及保护小企业的利益,及通过帮助家庭和企业致力于自然灾害后的恢复,来维系并加强国民经济。"自创立至今,SBA先后直接或间接地为近2千万家小企业提供过帮助,目前,它的贷款总值为450亿美元,是全美最大的单一商业投资机构,同时还通过其旗下的分支机构为妇女和少数族裔创业提供特别帮助。

美国政府对小企业的扶持可以追溯到罗斯福"新政"时期设立的重建金融公司(Reconstruction Finance Corporation),其目的主要是保证在政府采购中为小企业保留"合理"的份额。今天的SBA在追溯自己的历史时,称重建金融公司为自己的"祖父"。之所以设立SBA这样一个机构,是因为,在美国政府和民众看来,小企业不仅是技术创新和就业增长最重要的原动力,而且也事关美国最核心的社会价值观:人们充分发挥其才智与原创精神,创造财富,而政府和社会则要为实现这一目标营造并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空间。此外,自六十年代"民权运动"以来,人们也普遍意识到,帮助历史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裔人士创业致富,也有助于提升少数族裔的整体经济地位与自尊、自信,从而有助于实现普遍的社会和谐与正义。从这些方面看,政府扶持小企业不仅可以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样也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意义。本文旨在从美国风险投资发展历程出发,以美国政府支持风险投资和创业的基本模式为对象,来揭示促进风险投资与创业所需要的经济、社会、法律与文化环境。

一、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历程

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1940年代至1960年代:风险投资起步和相关法律的构建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诞生于战争期间的大量军事技术需要在民用部门找到出路,以补偿先前投入的大量研发费用,并维持美国国内就业。同时,随着大战的结束,很多军人弃戎从商,尽管这些军人在残酷的战争中练就了一般平民所不具备的胆识与领导力,但往往并不具备创办和经营企业所需的经验与专门技能。此外,当时的美国也并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来保证小企业能够在获取重要经济资源,如资本和人才,以及政府采购、游说政界等方面同大企业公平竞争。为此,美国政府于1953年正式通过并颁布了《小企业法》,其目的在于,为小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条件,鼓励小企业的创办与发展,并依据该法设立了SBA。

小企业虽然有着很多优势,但抗风险的能力很小。如果放任众多小企业自生自灭,则会导致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成本的增加,所以需要国家的保护和扶持。小企业在创业的过程中,资金是其首要的难题,特别是当小企业的规模发展到年销售额50万美元到200万美元之间时,资金问题最为突出,但由于此时其生存风险巨大,一般私人投资者往往不敢投资。为了解决小企业资金难的问题,1958年,美国政府又出台了《小企业投资法》,目的在于通过政府的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对小企业进行投资。

这样,经过10多年的探索,美国形成了以《小企业法》、《小企业投资法》以及SBA为核心的、服务于风险投资与小企业创业的法律框架。

1970年代至1980年代:风险投资经济与法律环境的调整阶段在此期间,有四件重要事件改善了风险投资的资本市场环境。其一,是1971年纳斯达克创业板资本市场的创建。创业板资本市场的建立,为小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创造了便利条件,也为风险投资人提供了一个稳妥、安全的退出路径,降低了投资风险,缩短了投资回报周期,从而提高了私人投资者从事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其二,是1985年对于《统一有限合伙法》的修改,更为清晰地界定了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范围。所谓"有限合伙"是指在一个合伙企业中,有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负责有限合伙的日常运作,并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后者则类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对其投资承担有限责任。在金融实践中,有限合伙的运作方式是,有限合伙人,通常是富有的个人,将投资交给一般合伙人,通常是具有丰富经验的金融家,去运作。有限合伙既具备传统合伙企业易于组织、所受监管较为宽松的优势,又有股份公司所能为投资人提供的安全保障,提高了富有的个人从事私募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今天美国的私募资本投资企业大多采取这一组织形式,从事杠杆收购、风险投资、对冲基金等。其三,是将资本利得税由越战时期的49%降到25%。其四,是将SBA这一机构保留下来。

这样,美国改善了风险投资与高科技创业环境,完全适应了风险投资的金融经济规律与高科技创业的技术经济规律的需要。

1990年代至今:风险投资与高科技创业的成熟阶段在1990年代,美国经济获得了长达10年的高速增长。大量研究显示,这种经济增长的原动力来自于高科技创业,加速器则是风险投资。这一时期,民营部门的风险投资家在资助高科技创业方面唱了主角,成功资助了大量我们今天耳熟能详的高科技创业企业,包括升阳、网景、亚马逊、雅虎、eBay、Google等,帮助造就了"互联网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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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政府扶持风险投资与小企业创业模式

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发展,今天,美国形成了一套成型的政府支持创业和风险投资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中,SBA起到了核心作用。

SBA有四项基本职责,即融资渠道、技术援助(教育、信息、培训)、政府项目承包(联邦政府采购)、及宣传和维权。这四项职责形成了一个有效的促进小企业创业发展的动力体系。

美国政府支持和服务于小企业创业发展的动力体系,首先是由《小企业法》为核心的政策系统,给创业者以合法的资格和相关的政策支持,即"以政策法规手段推动人们积极地去创业";其次是政府以项目承包为核心的采购政策,解决创业型小企业的市场切入问题,以及解决其收入现金流的利益启动问题,即"以市场手段拉动创业者努力地去创业";第三是政府提供的各种贷款项目,解决小企业创业启动资金和流动资金的短缺问题,即"以货币市场的手段促进创业者敢于去创业";第四是政府支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对创业型企业进行长期投资,来加速小企业的成长速度,即"以资本市场的手段促使创业者去长期性地创业";第五是政府通过为创业者提供信息、教育、培训等服务,提高创业的质量,即"以现代化的服务促进创业者高水平、高素质地创业";第六是政府专门聘请了一批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当小企业在市场中受到不公正、不公平待遇时,这些专家就直接到国会去游说,促使国会敦促司法系统进行调查,以维护小企业的权益,即"以保护小企业成长权益的国家管理体系,来保障创业者们在创业进程中的合法权益,促使创业者们放心地去创业"。

这样的服务系统将政府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等经济目标,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目标有效、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经济发展、政府与企业的多重关系的一致性。在这一框架下,政府既积极推动了经济发展,又没有干预经济的市场运作;既充分、有效地促进了创业型企业的发展,又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SBA通过两种方式向小企业提供资金,一是贷款,二是风险投资。

SBA是美国五大联邦信贷机构之一,2001年财政年度向小企业贷款总额接近165亿美元,是美国小企业最强大的创业资金支柱。贷款有三种方式,第一是7(a)贷款,即当小企业从商业借贷机构借贷最高不超过100万美元时,SBA提供贷款金额75%的担保,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主导利率加2.75个百分点。目前为止,全美约有7000家商业银行通过SBA的地区办公室协调,提供7(a)贷款,贷款金额平均每笔为24万美元。第二是504CDC贷款,即SBA通过非赢利的注册开发公司(CDC,Certified Development Companies)向成长型企业提供诸如土地、厂房等主要固定资产投资的长期融资,旨在支持小企业在CDC所在的社区创造和保持就业。目前全美约有270家CDC通过与银行及SBA的合作提供固定利率的长期融资。第三是小额贷款,即通过社区的民间非营利性借贷中介机构向小企业提供每笔最多3.5万美元的小额贷款。为实现这种小额贷款,SBA先向小额贷款中介机构提供资金,中介机构再贷给小企业。为了保证借贷资金的有效使用,贷款中介要向小企业提供同其业务相关的培训和技术支持,而借贷方在获得贷款前则需证明其已满足培训或培训计划的相关要求。以上贷款方式的一个共同的特点是,SBA制定规则,向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担保或贷款,中介机构审批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并负责收回。实践表明,这种运作方式能够较好地保证政府贷款的有效使用。

SBA向小企业提供的第二种融资渠道是风险投资,即SBA通过受托机构在公开市场上募集资金,并向这些受托机构提供政府信用担保,通过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ies)向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SBIC是经SBA审核的、由职业投资人组建的投资管理公司,目前有428家。SBIC向投资人募集投资基金,组建有限合伙制的基金公司,并按管理资金量提取2%-3%的管理费。SBIC按私营部门风险投资的做法选择投资项目,一旦决定投资,SBA将向SBIC提供最多达投资额的三分之二的贷款或投资。如项目成功,SBIC向SBA支付利润;如项目失败,则由SBIC和SBA共同承担相应的损失。

美国政府认为,向小企业投资的风险很大,一般私人资本不愿介入,为此,政府应当向投资人提供优惠条件,降低私人投资风险,并承诺在成功时让利于投资人。具体的运作过程是,首先由政府出面进行杠杆融资。SBA以往年投资失败损失的金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为基础,拟订来年的财政拨款计划。例如,如果上一财政年度的投资损失了8%,,SBA即以8%的金额要求政府拨款。总统批准后,该笔资金以政府信用为担保,委托给某个发行债券的机构,由其到公开市场上去,发行余下92%金额的债券来进行融资。融资后,政府将从债券市场募得的资金,以三分之二的比例为限,鼓励私人出三分之一资本金,来组建小企业投资公司,该小企业投资公司交由合格的职业经理人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作。这样,私人投资者只出了三分之一的资本,就可以去经营一个完整的投资公司。而且,当小企业投资公司获得收益时,政府虽然出了三分之二的资金,但仅得利润的10%,而私人只出三分之一的资本就可以获得90%的利润,这就大大提高了私人资本参与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将社会大量私人资本引向了风险投资业,政府发展经济的目标与私人资本投资收益的目标充分、有机地结合起来。

据SBA提供的数据,2000年,SBA用2700万美元的担保,在公开市场上筹得23亿美元的贷款,连同私人投资的12亿美元,小企业投资公司共得到35亿美元的资金用于投资。由于有了这批投资,获得资助小企业又额外得到了15亿美元的银行贷款,这样,政府2700万美元的担保,带动了50亿美元的投资流向了小企业。细究起来,这50亿美元都是来自民间,只不过政府要为其中的23亿美元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当时的估算是,政府每投入1美元,预计损失8美分,这个损失由联邦预算提供。但是,SBA凭借其丰富的经验,选择了非常出色的投资管理人,保证了运作的成功,结果到2001年底,政府非但收回了全部初始投资,而且获得6亿美元的赢余,使SBA成为"最有效率的联邦机构"。今天,SBA的成功经验已在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推广,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7-9 10:53:1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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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美国政府支持

风险投资和高科技创业的模式的核心在于,鼓励优秀的人勇于创业,引导民间资本进行风险投资,并放手由民营部门的专业人士高效率地管理风险资本。政府从事风险投资的目的不在于"与民争利",而是希望通过促进创业和扶持小企业发展,来维持经济的活力、创造就业机会,并实现普遍的社会公正,同时将尽可能多的投资收益保留给民营部门。这种政策导向的作用是其他市场力量无法替代的。

很多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在发展其国民经济时,往往会去人为地打造所谓"民族冠军"企业,给大企业提供种种便利与特权。但企业虽然大了,效益却不见得好,徒然耗费了本来就稀缺的各种经济资源,在一些国家,甚至还助长了官商勾结、腐败和权贵资本主义。反观美国的例子,我们会发现,国民经济的真正活力往往在于那些创业型小企业身上。无论是比尔·休利特和戴夫·帕卡德在车库里创建惠普,还是迈克尔·戴尔在大学宿舍里组装电脑、创建戴尔公司,从这些富于传奇色彩的成功案例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企业家的原创精神,辅之以有效的资本市场和友善的法规环境来让这种精神得以充分发挥,这些才是一个国家长期保持经济健康和技术领先的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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