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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变更前后股权转让的问题!

看了一下创业板过会企业惠州亿纬锂能的股权变动说明,企业在股改前作了一个股权激励。2007年9月,把一部份股份转让给33位自然人,2007年10月决议以2007年8月31日的净资产为基准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问题:发起人应该是原股东与这33位激励对象,但在审计基准日2007年8月31日时,该33位自然人的资金尚未投入上市主体,即尚未成为公司股东,如何能够作为发起人。那么,这种变更设立方式是否有依据?一般企业都是在向自然人转股后,再确定审计基准日,即上述情况下一般会以2007年9月30日作为审计基准日。
简单说,激励对象在审计基准日之后成为公司股东,是否能够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这个问题不大,这个是股权转让,不影响公司的净资产,他们都作为发起人,多少有点怪,但是也是可以解释的通的

也就是说,股权受让方有权对股权作出处置,虽然处置股权依据的时点早于股权获得的时点,但是验资、变更等行为却是发生在股权受让之后的,因此作为发起人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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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33位自然人的资金尚未投入上市主体,即尚未成为公司股东,如何能够作为发起人”
楼主先搞清楚,人家是以股权转让搞激厉,不存在增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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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这样认为,审计基准日审定的是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的净资产,在公司整体净资产定下来后,至于在不同股东之间转让应该不影响整体净资产的认定,那么不管什么时候获得的股权,所对应的都是经审计的净资产的份额当然可以成为发起人。设想如果不是增加新股东,而是老股东之间转让呢,那么是不是很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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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发起人还是要看股权转让日是在股改日前还是后,惠州亿纬锂能的股改日是2007年10月30日,所以33位自然人是发起人,2007年8月31日只不过是验资的基准日而已,不是股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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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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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在审计基准日后才成为公司股东,并不存在问题。
1、股权转让,并未影响公司净资产和财务状况。
2、从法理上讲,股东对公司拥有对应的权利,包括公司的财产权,自然包括8月31日这个基准日这个时点的财产权。因此,其可以其作为出资进行整体变更。
有人认为,基准日后至整体变更前,股东不宜变更,是没有道理的或者说理解不准确,实践中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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