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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净资产折股问题

有点牛角尖,但是还请兄弟们能解释清楚

根据《公司法》96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而我们一般操作是“净资产折合多少多少股,剩余多少计入资本公积”。

但根据《公司法》169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今天被一个工商局的人问倒了,如何解释这个概念,以前没有深究,现在想问问清楚。

整体变更和公积金转增资本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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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说得很对: 整体变更是新的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必不适用公司法中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公积金转增资本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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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这就是说公积金转增只适用于同一制度下的公司(例如有限或者股份),并不适用于公司制度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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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对,不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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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主外的楼友观点,整体变更与资本公积金转增是两回事,也谢谢楼主提出这个问题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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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补充一下,法定公积金应为盈余公积,不是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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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中,各地工商规定不同,有些地方就是要求你留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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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我相信此楼的朋友们都是清楚的,但地方这些公务员们的水平实在也是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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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倒真是个问题,如果当地工商机械理解《公司法》,那就真成为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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