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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税务处罚的意见及补救措施

请教,如果拟上市主体下属子公司曾受到过税务处罚,罚款200元,金额很小,是否可以直接发表意见认为其不属于重大处罚?是否存在类似的国会案例?

还是只要存在罚款及以上的处罚,必须到原处罚机关开具不属于重大处罚的证明文件?

十分感谢。

应该没什么问题。关键一是要把事情的前因后果给说清楚;二是最好能取得出具惩罚意见的税务机关的相关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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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加上重大两个字,1万元以下的应该不是什么重大处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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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5楼的案例
那到底什么样的才算重大违法违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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