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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关联方的问题

A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为A公司的参股子公司,A公司持有C公司49%的股份(其余51%的股份为另一家公司持有)。请问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A公司是否应当将该交易事项进行披露?
    根据《会计准则第36号》第三条的规定,“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是否可以理解为B公司与C公司构成关系方,他们之间的交易事项属于应当进行披露的关联交易?但是深交所的上市规则却没有类似的规定,所以理解起来有些混乱,请各位给予指导!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个人认为B和C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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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实质重于形式,受到控制的子公司与联营企业必然是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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