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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如何应对专项自查中所提及的第三条问题

证监会新的《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第三个核查要求: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个人观点:
1、结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以及“4号风险提示-第5条-关联方交易及认定”的要求进行关联方核查。
2、对已识别的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核查。

以上两点都比较容易完成,但是对于隐藏的代付、无偿提供资源的情况,特别是代付费用,实在难以找到检查思路。

望各位前辈不吝赐教!

所谓“隐藏的代付、无偿提供资源”这些内容本身就不是审计手段可以达到的效果了。
因为这种情况如果是刻意而为之,就属于管理层的欺诈,欺诈本身不属于审计可以全部覆盖的风险。
一般来说,针对欺诈所采用的识别手段包括:1、询问管理层;2、采用复核分析程序,进行横向和纵向以及假设性分析;3、其他你能想到的正常手段。
另外说一句,审计手段不是万能的,是基于重要性水平去识别重大风险的,只有在尽职范围内识别报表欺诈才是必要责任,;而且有些东西也不是要投行去做的,应该是会计师把关的,不能太钻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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