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与股份支付相关的股权激励如何处理
下一主题:企业所得税关于投资收益问题
返回列表 发帖

关于股票转让的所得税问题

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持有国内一家上市公司大约1000万股的股票,现在拟将其转让,请问几个问题:1、如何交纳转让所得,是按照转让收入的全额征收20%税费,还是按照转让收入扣除原有成本和各项交易费用后按20%税率征收?2、关于缴纳场所的问题,是自主选择纳税地点吗?
  谢谢指导!!!

[  ]

怎么没有高手解答啊?

TOP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TOP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五、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三)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

  (四)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与中国居民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关系;

  (五)境外投资方设立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说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七、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八、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资料,准确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选择合理的方法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九、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十、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TOP

1、这种情况属于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所得,转让所得=转让收入-投资成本(仅包括初始投资成本,不包括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权益性项目)
2、转让所得所适用的税率应该参照非居民所在国与我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一般适用税率为10%,但是有些国家可能有优惠税率,可以申请优惠税率(如我国和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
3、缴纳地点应该和上市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在地保持一致。

TOP

认同6楼的看法

TOP

返回列表
上一主题:与股份支付相关的股权激励如何处理
下一主题:企业所得税关于投资收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