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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2: 交易结构中的债券的作用

投资商允诺以600万元换取企业30%的股份,其中100万元用于换取股权,另外500万元以债券的形式提供,债券的期限为10年,在此期间,企业可以不用支付任何本息。同时如果企业的利润足以偿付部分债券而不会影响到企业现金流的话,企业可以先偿付部分或全部债券的本息。

投资商在这个交易中的目的很明显,如果企业茁壮成长,最后30%的股权以2000万元出售,那么当初的交易结构中100万元的股权交易令他获得1900万元的收益,同时它还可以收回500万元的债权;而如果当初是以600万元换取30%的股份,那么投资商只能获取1400万元的收益。在前一种情况下收益是19倍,在后一种情况下收益只有2.3倍。当然,投资商也可以辩解前者的回报是4.2倍(2500/600),后者的回报是3.3倍(2000/600),两者相差并不大。

以长期债券作为投资工具进行投资并不能降低投资商的投资风险,因为万一企业经营失败,投资商仍将损失所有的投资,但是如果企业经营成功,这种安排将大大增加投资商的收益。

那么这种交易结构对企业家的利益有什么影响呢?投资商会强调两种交易结构对企业都是一样的,因为企业同样得到600万元的发展资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企业无需担心债务偿还问题,而且因为债券的偿付后于其它债务,所以债券并不影响企业贷款的能力。如果企业经营得好,企业完全有能力提前偿付债券本息,而如果企业到了第十年仍然无法偿付债券,企业到那时可能也经营不下去了,那时即使企业关门大吉,企业家个人也不会背上任何债务,因为债券是企业债务。事实上,在投资总额既定的情况下,投资商把部分投资以债券的形式投入企业实际上是降低了对企业的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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