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委托书收购制度迫在眉睫 第一,采用委托书收购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控制公司,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增进公司与股东利益,所以,进行委托书收购者必须向投资者提供所有重要事项,使股东知情权具体化。 第二,设定征集人的资格条件,如台湾规定“应为持有被征求公司已发行股份五万股以上之股东”。 第三,设定代理股数的上限标准,这方面台湾规定服务代理机构“所代理之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 第四,从制度设计上克服委托书收购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表决事项是由委托书收购者提出的,对内容与后果投资者相对了解不透彻,所以法规应对委托书的格式与内容作出规定,如授权的可撤消性,委托书说明材料必须先于或同时与授权书发给投资者,必须披露与候选人或表决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等等,以限制代理权的滥用。 第五,对程序上的规范。比如规定委托书收购有关资料在公开发送给股东之前的一定时间,必须报送证券管理机关审查;投票代理材料必须向所有股东发送等等,使得委托书收购按规范的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