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产业并购催化经济转型
在高速行驶的中国经济列车中,并购所起到的催化剂作用越来越明显。2005年,中国企业的并购无论是从规模还是技巧上,都超过了以往任何一年。其中,发生在上市公司领域、海外并购领域、金融领域和互联网领域的并购案例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互联网并购
上市浪潮引发并购冲动
2005年中国并购市场中,互联网并购也是一个不可小视的力量。而互联网并购之所以在2005年异军突起,跟新的互联网企业最近两年纷纷上市后手中持有大量现金不无关系。
从互联网并购案例来看,不少企业实现了企业发展战略跟并购目标企业之间的完美结合,比较典型的是盛大。其通过不断对上流企业和延伸企业的并购,一步步完善自己成为网络“迪斯尼”的企业发展战略。当然,也有不少互联网并购因为消化不好并购目标企业而失败的案例。
典型案例:
1. 盛大收购新浪
2. 阿里巴巴收购雅虎中国
上市公司并购
买壳时代终结 产业整合加速
长江证券研究显示,2005年上市公司并购的金额超过600亿元,涉及15个行业。其中,医药行业发生9起并购,其他比较多的行业还包括建材(6家)、电力(4家)、商业零售(4家)和纸业(4家)等等。
2005年上市公司并购一个明显的特征是买壳时代终结。这在中石油要约收购三家上市子公司上体现得非常明显:这次收购以私有化目标公司为目的,而三年前中石化收购旗下上市公司石化资产时,还顺手卖掉了这些壳资源。
从收购方主营业务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度来看,产业并购为主的趋势进一步明确。除中石油的这起收购案以外,2005年还出现了鞍本联合、米塔尔与华菱管线战略联盟等案例。可以看出,在宏观调控之下产业整合正在加速进行。专家预计,产业并购会在今后多年内长期存在。
典型案例:
1. 中石油要约收购三家上市子公司
2. 鞍钢、本钢合并
海外并购
以小吃大 超越本土
商务部统计显示,跨国并购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式。2005年,中国企业跨国并购金额可能突破140亿美元,而2004年的数字是70亿美元。
但是,“我国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的时候存在不少障碍,最大的一个就是对并购国的法律了解不够,从而导致并购失败。此外,政治因素也是一个影响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中心孙飞主任指出。
孙飞认为,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都是“以小吃大”,或者是弱势地区的企业试图快速实现全球化而并购强势地区的企业。虽然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具有深刻的经济根源,并非短期行为,但海外并购并不适合每一个中国本土企业,中国企业采取海外并购战略时,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全面分析,切不可操之过急。
典型案例:
1.中石油收购PK
2.中海油放弃收购优尼科
金融并购
城商行是下一个目标
2005年,以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为代表的金融并购,成为中国并购市场的一大亮点。
从行业上来看,2005年金融并购既涉及银行领域,还包括保险、证券等领域;从并购主体来看,既有内资之间的并购,也有海外资本并购。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之一,并购中国金融企业具有很大的战略意义。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金融业尚未完全开放,因此海外资本并购中国金融企业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银行业外资总持股不能超过25%,单一外资持股不超过20%的规定。
因此,2005年金融并购的特点就是战略合作唱主角,这在国有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下一步,城市商业银行将成为金融并购的热点。”孙飞预测。
典型案例:
1. 美洲银行参股建行
2. 中信证券收购华夏证券
信托收购:隐蔽自己制服敌人
回顾2005年的中国并购,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放弃收购优尼科石油公司最让人扼腕:出价高,而且收购条件比其他竞价者优惠,然而最终无法达成交易,不免令人叹息。叹息之余,我们又不得不冷静地思考如何应对并购中最大的变数。办法当然很多,比较好的办法之一是信托收购。
所谓信托收购,即基于信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常常为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思以自己的名义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以达到获得股份或控制权的目的。还是以收购优尼科为例,中海油可以选择美国国内一家信托公司,委托一笔资金给它来完成信托收购。这种收购的优点之一就是规避国别限制,从而可以有效化解政治这个因素给收购带来的影响。
事实上,在我国,信托公司已是上市公司并购中的新主力。统计显示,信托公司的持股市值达300亿元之巨,远远超过证券市场的任何一个“派系”:上海国信出现在40余家上市公司的前10大股东名单中,华宝信托在18家上市公司的前10大股东中榜上有名,深圳国投位列9家上市公司前10大股东名录,四川信托、广东粤财信托、福建华兴信托、山西信托、江苏国投、中信信托、云南国投等信托公司,至少同时持有6家以上上市公司的股份,并都出现在这些上市公司的前10大股东名单中。
在我国现有的政策条件下,信托收购可以在现有制度内寻求到突破口,例如“一致行动”。事实上,委托人之所以采取信托收购,目的就是为了隐蔽真实身份,规避信息披露和强制要约收购的法律监管。
信托专家孙飞分析:在信托收购中,存在事实上的两个收购人,一个为信托合同之上的“形式收购人”,即信托投资公司,另一个为信托合同之下的“真正收购人”,即委托人。“形式收购人”与“真正收购人”之间由于信托合同的存在,既达到了收购目的,又隐蔽了“真正收购人”的身份,只是两者的作用与分工不同。从这个角度分析,只要基于事实上的信托关系,并在上市公司表决权行使时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均应被认为是一致行动。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没有明确是否包括信托关系方,且太过抽象,不易对信托收购过程中的一致行动进行认定,也缺乏可以操作的标准,因此,“我国资本市场产生了利用信托收购进行一致行动的冲动。”
此外,信托收购跟其他收购方法相比,还有几个优势:一个是信息披露。当通过信托方式进行收购的时候,可以适当弱化信息披露,从而让收购取得成功。二是可以规避政策限制。通过信托方式,可以先行进入政府限制或者禁止投资的领域,一旦放开,可以立即终止委托关系而直接展开相关业务。三是提供融资服务。当收购方资金面临问题的时候,还可以向信托公司融资,从而保证收购的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