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C未来发展战略
关于中国AMC的发展方向,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AMC完成既定任务目标后,予以解散。二是根据AMC财务可持续状况,不能够存续的予以关闭,能够存续的向商业化转型。三是将四家AMC的政策性业务整合,全部划归一家AMC,使其成为批发性处置金融风险的常设政策性机构,其余三家根据财务状况,选择关闭或商业化转型。我们认为,无论是朝哪一个方向转型或发展,AMC都要先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处理好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的问题。总体来看,商业银行日常经营产生的不良贷款主要依靠自身进行处置,也可以通过商业性机构用专业化方式进行处置,而出现重大问题的银行以及濒临倒闭的金融机构,其不良贷款的处置主要通过存款保险机构和其他专门机构,动用公共资金进行处置。中国经济转轨时期,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问题时有发生,建立专门的政策性的AMC,能够有效降低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行为,提高资产处置专业化水平。
二是明确AMC的组织体制和发展方向。四家AMC在大规模处置不良资产完成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
第一,建立政策性的AMC。政策性的AMC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规范化的公司制度,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委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共资金,即财政拨款、央行再贷款等;经营目标不是盈利最大化,而是在短时间内将不良资产处理完毕,最终损失由财政负担。
第二,建立商业性的专门机构。总的来看,在AMC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后,承担商业性业务机构的发展方向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仍然保持AMC功能的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二是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国有资产经理管理功能的全能型机构。三是为不良资产处置和企业并购重组的服务商。
AMC也可以重组为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的机构。目前四家公司管理着上万亿元资产,对数万户企业拥有债权或股权;近年来通过托管证券公司等开拓了新的业务领域。这些构成了规模庞大、分布广泛的资产池,是AMC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稳定的业务资源。中国在相当一段时期,不良资产的存量和流量都较大,因此,需要建立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的机构,即具有不良资产收购、评估和处置,以及兼有投资、证券承销、推荐上市、资产证券化、机构托管清算、资产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等功能的专门机构。该类机构可以在原有AMC基础上实行股份制改造,吸收多元化主体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该类机构的组织结构可以是功能性的或目标导向性的。
三是AMC通过多种途径处置不良资产。
灵活运用资产出售方式。AMC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采用恰当的处置形式,处理好分包出售与分散处置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对于额度较大的项目通过分散单个项目处置可能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而对于一些小项目,采用打包的方式进行集中处置会比较好。对于具有价值提升潜力的资产的处置,主要包括具有重组价值的资产和大部分债转股企业的股权资产,AMC应全面掌握不良资产的地区分布、产业结构、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并从打破地区限制、行业整体以及产业发展的角度来制定处置的总体思路。
探索新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从AMC专业化技术手段的实施看,应建立多层面的不良资产推介、信息披露和资产营销的网络体系,更有效地组织和实施不良资产打包处置、资产拍卖和资产招标。借助于现代投资银行手段,对具有行业、市场特点以及有资产关联特点的资产群开展重组、并购和置换运作,并充分利用AMC的上市推荐、证券承销和财务顾问咨询手段,将不良资产价值提升和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相结合。依托资本市场开发新型的不良资产转让和投资的工具与载体,其中包括:分包;托管;单个不良资产销售;批量打包出售;资产担保融资拍卖;建立合资或合作企业;不良资产证券化;财产信托处置不良资产等等。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在AMC以往的资产处置工作中,也在一些方面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特别是债转股项目。由于债转股政策性较强,涉及到税收优惠、费用减免、人员安置等问题,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配合和支持,很难顺利开展工作。
同时,要完善AMC的内控制度和激励机制。
妥善处理AMC资产处置损失。许多国家的政府为处置不良资产,维护金融稳定,动用大量公共资金弥补处置损失。例如,美国的RTC名为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其资金来源于国会的拨款。中国四家AMC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损失,相当大的部分也需要动用公共资金来弥补。为避免资产处置累计损失额较大而最终形成较重的财政负担,国家应尽早明确不良资产处置损失问题的解决方式。
此外,要逐步建立商业银行与AMC的风险收益共担机制,双方共同承担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变现的收益与损失。AMC商业化转型过程中,可以对其进行财务重组。首先核实AMC的政策性业务资产、负债和处置损失,确定国家应承担的损失。其次,分离AMC的政策性业务的资产、负债和处置损失。最后选择适当模式,对AMC政策性业务亏损进行财务处理,其中包括发行专项国债模式,中央汇金公司模式等。
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与措施。第一,完善AMC的监管方式。AMC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理应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考虑到目前AMC运营中政策性比较强,以及财政部负责对AMC最终损失提出解决方案。因此,可考虑强化和完善以财政部为主要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国资委等参与和配合的监管体制。待AMC成为商业性的运营实体后,监管部门可调整为以银监会为主,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参与和配合。也可以考虑采取另一种模式,即设立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监管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的人员组成,并可以吸收国内外专家作顾问,统一制定不良资产处置的规则,监管和协调AMC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改善AMC的法律环境。首先要完善以《破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基本法律法规,以保护投资人、贷款人等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此外,要进一步完善AMC立法,对于已有但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法律,应该尽早修改,为AMC的正常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三,完善市场和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可以以现有的遍布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的网络、渠道为基础,通过合并、改组、增设功能的方式,充分吸纳上述市场主体,形成一个高效率、多层次、专业化的不良资产交易市场。要加大市场开放程度,加强市场交易工具的开发,丰富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与类型,促进参与主体行为的市场化与需求的多元化。
第四,AMC的高效运营需要一些优惠政策的支持。国家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成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升级提供担保。尽快建立起统一、高效的不动产和动产担保登记系统。扩大担保物的范围,将动产引入抵押担保实践和信贷实践。建议对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过户费、评估费、登记费、土地出让金、诉讼费、执行费等,应予以减免,并可考虑对AMC实行完全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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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以前,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处置基本上是分散模式,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后,处置方式转变为分散处置与集中处置并存的结构。中国四家AMC自成立以来主要进行了三次大的不良资产接收。第一次是1999年,国家将四大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近1.4万亿元不良资产剥离至四家AMC,采取的是账面价值收购方式。2004年5月22日,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了第二次不良资产剥离。这次剥离的特点是部分资产不按账面价值转移,而是由财政部给出一个适宜的价格比例。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2787亿元可疑类贷款整体打包出售,信达公司在一级市场中标;中国银行1424亿元、建设银行569亿元以及交通银行640亿元的损失类贷款委托东方公司和信达公司处置。2005年进行了第三次不良资产剥离。工商银行4500亿元可疑类贷款分作35个资产包,按"逐包报价"原则出售,华融公司中标226亿元,信达公司中标580亿元,长城公司中标2569亿元,东方公司中标1212亿元;工商银行2460亿元损失类贷款委托华融公司处置。截至2005年第3季度,四家AMC已经累计处置第一次剥离的不良资产7366.6亿元,处置进度已完成58.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