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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辉:金融业应在开放与稳定的交集中谋求出路

加入WTO就意味着无论是否愿意,我们都将面临外资的严峻挑战。如果前两年人们还沾沾自喜,以为外资银行造成的压力并不如预期显著的话,那么,从去年开始,外资银行在盈利水平、资产总额、市场份额、不良资产率等方面明显好于中资银行,外资进入金融市场的速度与规模也超过原有的预期。在股市低迷中,QFII如鱼得水,外资长驱直入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及各类上市公司。其中,既有履行加入WTO协议的因素,也有股市危机的因素。

然而,开放金融业的战略目的在于改革我国落后的金融体系,增强我国金融业的竞争能力和稳定性。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主要动因则是扩展市场份额,提高盈利水平。二者间既有交集,又有冲突。作为国有银行股东代表的政府必须明确,外资银行最终将是中资银行的竞争者,而不是协助改革的义工。外资金融机构在客户、业务领域和地域上受到较多的限制,但在税收优惠、同业借款的期限方面则获得更宽松的条件,中资金融机构则与之相反。这种不平等竞争状态将随着年底全面履行加入WTO的协议而结束,内资与外资金融机构都将基本遵循统一的监管原则和法律框架,竞争将日趋激烈,外资争取金融机构控制权的欲望也将加强。

长期以来,究竟采取何种路径和方式如何改造中国落后的金融体系是改革中最艰巨的任务。莫里斯·戈登斯坦等人认为,货币错配源于发展中国家本国的政策失误和制度缺陷,而非国际资本市场的原因;因此,只有改革其内部制度,发展债券市场,对外资银行开放市场,才能消除诱发金融风险的货币错配现象,从而消除金融风险。但他们又指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债券市场上的差异在于规模而非币种。问题是,如果发展中国家债券市场中充斥的都是外币计值的债券,货币错配又如何消除呢?阿根廷的教训证实,对外资过度开放银行业,当国内金融部门出现危机时,将会加剧危机。

因此,埃奇格林等人则试图通过区域性货币金融合作,建立货币篮子,创造地区的共同货币,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消除货币错配,改善发展中国家金融状况的路径。蒙代尔等人的最优货币区思想及政策建议对欧元的形成也确实起到一定指导作用,也给其他地区一定的启示和激励,但大多是纸上谈兵,难以付诸实践。

麦金龙等金融发展理论的倡导者对于其金融自由化主张多次引发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而加以修正。不应忽视的是,金融改革与开放虽然是出于改善金融体系的效率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但改革本身的失误和不当也可能造成新的金融风险,加剧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因此,金融业的开放不应偏离增强金融稳定,改进金融效率的整体战略目标。

其实,大多数对于中国金融业开放的担心都是源于银行巨大的坏账损失,因此,建立铲除银行产生坏账的机制,才是保持金融稳定的关键。在平衡发展国内资本市场与改革银行部门的过程中,应防止银行体系和股市同时出现大规模风险,将银行风险与股市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区分开、分散化,这是把握稳定金融的症结所在,而不能仅仅局限于降低银行的个别坏账指标,提高某些盈利指标等片面的做法。实践证明,这些做法导致银行管理者新的逆向选择,加剧了信贷规模的扩张,可能孕育着更大的坏账。当前,为加速股市功能的恢复,虽然一直采取了包括融资融券在内的各种措施,为各种合规的资金进入股市创造条件,但严格防范银行风险与股市风险相互传导仍然十分必要。事实上,过多的不受约束的资金常常会扰乱市场信号。更何况根本的途径还是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和诚信水平,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从根本上说,威胁金融稳定的关键还在于金融部门的行政化、金融体系的管制化和金融活动的非法制化,集中体现在金融部门的市场化程度低,金融体系的自由化程度不高和金融监管水平差等方面。长期以来,政府以国家信誉为银行部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隐含担保,对资本流动、金融渠道、利率加以控制,加上高储蓄率与经济的告诉增长使得银行业屡屡渡过险关。但这实际上限制了金融部门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使经济增长的有效性低于名义增长水平。因此,以往的金融稳定是一种短期的、低效的金融稳定,是以牺牲金融效率为代价的,无法消除经济体系与金融体系内部的失衡。而要真正实现长期的金融稳定,就应在改进效率的基础上建立稳定金融的机制,关键是实现金融体系的完全市场化,包括使金融机构成为市场化运作的主体,实现金融产品创新的市场化,使金融部门成为市场化运行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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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内,如果缺乏开放的战略性安排,全面开放金融业缺乏担负宏观调控职能的替代方式,可能导致宏观经济波动和金融的不稳定,使得政府在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不得不承担更多的风险。而依赖境外资本市场改革银行部门,将使得本国金融市场逐步萎缩,在资产定价、证券服务业、投资收益、银行经营管理权等方面丧失话语权。当经济发生逆转,金融体系出现不稳定时,外资由于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调控资源,不对其控制的金融机构所在国承担任何经济和道义上的义务,随时可能调整经营策略。这可能与投机资本一起相互作用,诱发更大风险。因此,金融业开放如果与经济发展与金融改革不适应、不配套,那么就不利于银行体系和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而且可能加大改革的成本与风险。

目前,一方面,要采取措施,敦促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中国市场急需而中资金融机构暂时无法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期权、期货、远期交易等金融衍生产品、保理和金融产品定价服务等,有效利用外资金融机构对改造中资银行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则应尽快对其建立起风险评估体系、外资进入的金融安全审查制度,以及持续、有效的监管机制等。因此,限制外资进入金融机构的股权比例,保持国家对中资金融机构的绝对控股,保护中资银行的网点、客户、业务、人才、信息等方面资源,对外资进入的业务领域、资产规模等应制定明确的限制办法与管理方式,严格控制银行业零售市场、基金发行市场、年金市场等的开放,显然是应对外资强大压力的必要手段。同时,对国内资本应尽快明确银行市场准入和银行股权的开放进程与具体途径,增强国内资本市场与银行改革之间的协调性,平衡银行业改革与促进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关系。此外,对于外部冲击造成的失衡,则可通过区域金融合作,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将国内改革与区域合作和国际次序改革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在国际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中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并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以推动全球金融体系在动态改革中实现和谐发展。

必须明确的是,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功能稳定,政府虽然不能完全阻止金融危机的发生,但也应该摈弃所谓自由放任的做法,而采取积极干预的态度,促进金融稳定机制的建立。长期而言,要完善金融体系的财务制度、审计制度、法制监管体系和民主监督机制;短期内,则应及时有效地向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阻止金融机构大面积倒闭;及时为社会提供信心,控制社会不稳定因素;必要时,还可采用财政资金入市干预或对个别金融产品或金融机构强制干预,避免危机传导、扩散或者过于剧烈。但需要强调的是,上述的短期手段不应成为长期的政策,尤其是不应成为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中消化道德风险的借口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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