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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8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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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而我国香港地区的证券市场则比较成熟,因此香港地区的法律在保护小股东权力方面较内地法律更加完善,H股企业的代理成本要低于A股企业。我们再对A股企业和H股企业在分红和再融资行为上的差异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在分红行为上,A股企业分红水平要高于H股企业。而在A股企业中,成长性好的企业的分红要显著高于成长性差的企业。
企业的行为模式主要以声誉模型为主。由于香港地区的法律保护好于内地,投资者对于企业比较信任,因此,H股中成长性好的企业可以更多地利用内部融资,而A股企业中成长性好的企业为了降低融资成本,反而要提高分红比率,增加了融资成本。这也说明,目前A股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企业需要通过有成本的信息披露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如何使无成本的信息披露方式,如财务报表,成为有效的信息传达手段是降低融资成本的关键。
我们的结论具有很强的政策意义。首先,我们发现我国内地法律在保护小股东权利方面确实还有待完善。与香港地区的法律相比,我国内地法律缺少了一些关键性的措施,如对股东投票权的保护,对上市公司高管、董事的刑事处罚等等。并且,除了法律条文本身,法律的实际执行更加削弱了现有法律的保护作用。例如,最高法院2002年的通知实际上大大增加了普通投资者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使得他们无法获得合理的民事赔偿。我们的研究结论明确地指出了这些差距,这将有利于我国内地法律保护的改进。
更加重要的是,我们的结论表明,分红是现有条件下我国内地上市公司建立良好声誉、争取未来融资机会的一种理性选择。从本质上讲,分红可以被视为企业向投资者作出的一种信息披露,用来向投资者显示企业的善待投资者的意愿和较好的公司治理水平。但是这种信息披露的代价也是比较高的。这种方式增加了融资成本,降低了好企业的融资效率。可以说这是成长性好的企业在为其他代理成本较高的上市公司买单。
此外,我们的研究也表明,第一大股东的股权比率越高,企业决策对于股东价值最大化越有利。股权比率高的企业在分红上更为积极,在再融资的利用上也更为充分。这对于我国内地企业一股独大造成公司治理情况恶化的观点提出了相反的证据。
根据研究结果,我们支持在目前内地证券市场实行强制分红。
首先,理论分析表明,分红是增加外部人控制权,改善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从长期看,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化和加强法律保护的作用是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根本之道;但是在短期中,这些措施是很难迅速见效的。而强制分红却是一个在短期中就可以见效的措施,可以起到长期、短期配合,双管齐下的作用。其次,假如企业内部人的行为是理性的,那么实证分析表明,分红对于股东利益最大化是有利的。内部人股权比率越高,其利益和公司利益一致性越好。而我们的实证研究表明,第一大股东的股权比率越高,其分红比率越高。所以,分红高对于股东是有利的。
其次,强制分红有助于降低成长性企业的负担。从我们的研究结果中可以看到,成长性企业的分红远远高于平均水平,这对急需资金进行投资的成长性企业显然是不利的。如前所述,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成长性企业在为整个证券市场较差的法律保护水平和较高的代理成本买单。如果规定了强制分红,那么无论何种企业都必须支付红利。这样就会减少成长性企业和其他企业分红的差距,使得成长性企业的红利成本相对有所下降。
其三,声誉模型表明,我国内地资本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造成了融资成本的提高。这说明财务报表等主要的无成本信息披露在目前效率不高。而通过强制分红有利提高无成本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我国内地上市公司为了避免退市、争取增发和配股机会等等目的,往往会通过关联交易、虚假收入确认、隐瞒费用等手法来虚增利润。这些虚增的利润是没有现金作为基础的,因此如果规定必须将公告的利润的固定部分作为红利分配,就可以有效地约束企业虚增利润的行为,进而提高无成本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降低融资成本。
其四,强制分红也可以提高小股东的收益。我们的建议可能会面临两个方面的指责。一是强制红利分配可能会成为大股东套现的一种手段。这种说法主要是针对如"用友"等民营企业的红利政策,认为这类企业的大量分红是其控股股东在无法抛售股票情况下的套现行为。我们认为在我国内地上市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外部法律保护既定的情况下,分红是限制条件下的最优政策。第二,鉴于强制分红抑制了企业虚增利润,那么是否有可能会使得企业刻意隐瞒利润?我们认为,从目前市场情况看,企业虚增利润的动机明显多于隐瞒利润的动机,并且从已有案例看虚增利润也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主要方面。并且,如果企业为了不分红而隐瞒利润,企业将受到各个方面的约束。首先是市场约束,如果企业公告的利润少,那么其股价就会相对于其它公司降低;其次,监管者也可以通过配套措施来抑制这种做法,比如现有的将红利与增发、配股挂钩的措施就可以约束企业隐瞒利润。
此外,最近的市场情况显示上市公司的分红水平有大幅降低。其原因可能是因为证监会规定未股改企业不得增发和配股,因此企业也失去了分红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强制分红就显得更加有必要了。
我们的结论显示,我国内地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已经有所提升。经过之前几年证监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努力,投资者现在对公司治理也非常关注;另一方面,市场也对上市公司形成了较大的压力。各方面的因素使得公司也开始重视自身治理水平,增加分红就是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平的自我选择。基于我们的发现,我们认为监管方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应该是提高法律保护的水平,通过法律和行业法规的形式制定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则。而市场的各个参与方------上市公司、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和审计师行等等,必然会对此做出理性的反应,而我国内地证券市场的公司治理也一定会有一个比较乐观的前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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