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房企暗中等待上市时机 赴港IPO阴霾渐散
下一主题:经济底部抑或拐点?
返回列表 发帖

商务部下放境外投资核准权到省并简化程序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16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商务部最近制定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下放核准权限,仅保留对少数重大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
姚坚指出,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发展较快,2008年,全国对外直接投资已经达到了521.5亿美元,同比增长了96.7%。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566亿美元,同比增长39.4%,新签合同额1046亿美元,同比增长34.8%。今年1-2月份,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79.6亿美元,同比增长24.8%。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对外投资能力正在不断增强,由传统的绿地投资向跨国并购、参股和境外上市等多种形式扩展,投资的领域也由一般的加工制造业向资源开发、制造研发等众多领域转变,地域已经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向发展中国家地区拓展。二是对外承包工程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承接重大项目数量在不断增加。目前最大在建项目金额达到60多亿美元,领域已经从劳动力密集的房建、筑路等扩展到电力、冶金、石化、通讯等资金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工程总承包已成为业务主流,我国企业也开始以国际通行的PMC(项目管理承包)和BOT(建设-运营-移交)等方式,承接国际市场大型项目。
实践证明,对外投资合作为稳定外需、扩大内需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是拉动出口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带动国内设备及原材料出口,也拉动了国内就业。二是增加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由以往出口产品变为输出资金、技术、商品和管理。三是在贸易顺差较大的情况下,扩大对外投资,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投资,对促进经济增长意义重大。商务部最近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大力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与现行规定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下放核准权限。《办法》规定,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以2008年核准申请件数估算,将有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简化核准程序。《办法》规定,对于绝大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只需递交一张申请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三是突出管理重点。《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主要对是否影响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是否损害国家经济安全、是否违反国际义务、是否存在恶性竞争等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四是强化引导服务。《办法》规定,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引导、促进和服务工作,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建设“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驻外经商机构及时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等。利用多双边经贸磋商机制或投资促进工作机制,促进对外投资,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加强政府间沟通交流,创造良好国际环境。
五是提出行为规范。《办法》规定,企业应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依据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办法》体现了便利化、管理和服务相结合以及权责一致的原则。今后,商务部将继续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完善《办法》内容,不断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支持企业更加积极稳妥地走出去。

返回列表
上一主题:房企暗中等待上市时机 赴港IPO阴霾渐散
下一主题:经济底部抑或拐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