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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主席、民主党人鲍可思(Max Baucus)和共和党人葛世雷(Charles Grassley)向美国国会提交议案,要求针对上市私人股权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身份及其税率问题,重新立法。
尽管法案并没有明确指出是针对黑石集团,但事实上却是针对黑石集团即将进行的IPO可能涉及的数额非常巨大的资金。华尔街将这一法案称为“黑石法案”。
目前,美国对私人股权上市公司实行的税法规定,私人股权公司的股东仅需要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而法人公司却要面临双重征税,即35%的所得税和最高15%的资本利得税。这可能也是黑石坚持要求在上市后,仍保留其合伙人制的原因之一。另一个原因是要保持其对集团决策的主动权。
提交“黑石法案”的鲍可思和葛世雷认为,私人股权公司在上市之后,就不应该再保留其合伙人制的身份,而应当被当作法人公司来对待,尤其是在税率安排上。
其次,基金经理的提成是按照资本利得税还是按照更高的普通所得税缴税。目前的情况是,美国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都是合伙人制,其基金经理可以拿到其管理资产的2%作为提成,这部分按照普通所得税率征税,最高税率为35%;此外还可以获得盈利的20%作为提成,这部分按照最高15%的资本所得税率征收。所以问题的焦点就集中在像黑石集团这样的投资公司所获取的收益,应该更多归于私人还是公共财政(通过征税的形式来进行)?
这种争论由来已久,甚至可以追溯到新教徒从五月花号下来之时。宗教意识对此的影响非常长久深远,私人之所以能获得成功,除了上帝的恩宠,也得益于社会的厚赐。就好比说黑石的成功,不仅是因为黑石善于投资,也受益于美国经济的发展。这样联邦财政有理由要求分享利润。
不过对此的反击也有很多,正因为黑石合伙人被挑选为最能赚钱的一批人,这些合伙人也能在财政支持的“公共领域”做得更好,甚至优于政府行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美国的公益基金会取代了不少政府功能,例如环保、贫困救济等。所以与其通过税收将钱归于财政然后再由财政划拨,不如把钱交给私人。当然,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私人有可能不为公共产品提供资金的情况,这样在财政和私人之间,需要有一个协商和讨价还价的过程,以确定分配的比例。
但很显然,即便财政试图通过税收来扩大其份额,也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这一点启示对中国尤其重要。尽管有一种批评认为,法律过程比较耗费时间,但无疑同时也提供了一个缓冲期,有助于市场消化风险。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监管,通常不容易使市场形成稳定的预期,因此市场波动比较大;而通过法律程序来实行监管的话,尽管比较耗时耗力,但容易给市场以稳定的政策预期,并且一旦当法律通过之后,就会成为市场的基础。
通过行政手段甚至超越法律的监管手段,从长期来看,将会造成市场对政策的信心不足,并且扭曲市场行为,形成更大的风险。这恐怕是得不偿失了。
黑石法案带给中国的启示是:政府在监管资本市场时,不应该采用“头痛医头”的行政干预,而要注意政策的一般化和可预期性;同时监管更多要依靠法律手段来进行,以免扭曲市场。(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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