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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可参股上市内资券商

证监会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证监会上周末颁布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下称《规则》),外资股东持有合资券商股份比例上限并未调高,但发起设立合资券商的外资股东资格进一步放宽、合资券商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境外投资者也可经由两种途径参股上市内资券商。
《规则》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将外资参股券商中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数要求,从原来的不少于50人降低至不少于30人;放宽外资参股券商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并将境外股东持续经营年限从原来的10年以上降低为5年以上;取消外资参股券商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明确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券商的合法途径、股东资格和持股比例;修改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条款,如要求外资股东上报材料必须有中文译本等条款。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仍不得超过33%。对境内外股东共同发起设立的合资券商,境外股东至少有一名是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境外股东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股权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内资股东至少有一名是占三分之一的股份。
《规则》为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券商指出两种途径:经由二级市场投资,境外投资者可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券商股份,若超过5%须公告和停牌并经由证监会对其股东资格审批;境外投资者与上市内资券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但须经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券商股份。上市内资券商在外资依法参股后,其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券商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券商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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